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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版本与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方已将租赁物现有情况全部披露,意向承租方如有看样需求,可联系出租方,并且须在出租方组织看样活动时对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所属物业的整体情况、布局、建筑面积、出租面积的构成及出租部位是否属于规划验收合格证所示建筑面积范围内等情况、规划功能、消防、间隔、结构、交付标准、产权情况、资料等)做充分了解,详细查看租赁物业现有装修、设施及租赁物业所在物业的公共部分。如意向承租方没有联系出租方进行看样活动,视同意向承租方已清楚了解租赁物业现有装修、设施及租赁物业所在物业的公共部分。意向承租方不得以上述情况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承租方在租赁物业移交当日签订《租赁物业交接及设备清单》后视为交付完成。
4、出租标的规划用途为文化活动中心,没有办理产权证文件,已进行规划验收。出租方已与同和街街道办事处政务中心了解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标的以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规划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文件可办理租赁备案,备案用途为文化活动中心,出租标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以上备案手续仅是出租方了解的基本情况,具体租赁备案手续及所需资料以承租方自行到相关部门了解为准。
5、本次出租过程涉及的除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税、费、金由交易双方依法承担。
6、承租方须于租赁合同签订后向出租方支付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保证金(相当于合同约定租期到期前一个月租金的两倍)。
8、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在租赁物业所在建筑及小区的公共区域内进行任何兜售、招揽行为(包括不得分发各种宣传性的小册子及广告资料),承租方需要在小区内进行招生宣传的,必须将相关方案及资料报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方能执行,并不得影响小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
9、租赁物业用电负荷约为100kw,承租方按现状使用水、电,如水、电负荷超过额定容量的,承租方需自行向供水或供电部门申请增加容量,出租方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于出租方指定位置将水、电管线接往承租物业。
10、承租方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消防、环保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要求自行办妥租赁备案、营业执照、报建、规划、环评、消防及合法经营等手续,申报手续的资料由承租方自行向有关单位获取,并承担办理的结果及相应责任。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租赁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未提供资料为由影响租赁合同执行。
12、严禁承租方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房屋,并不得将房屋分租。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租方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还应按照非免租期首月租金标准补交免租期(如有)的租金给出租方,同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首年两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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