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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承租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相当于合同最后一年整自然月三个月租金金额)。承租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用,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加缴欠缴租金、水、电费用3‰的违约金。若逾期达到30天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承租方不得有异议,出租方将保留起诉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3、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收费标准按物业公司管理规定执行。
4、承租方是承租物业的安全责任主体,须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书》。
5、承租方如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须为租赁合同的保证人。保证人作为承租方的保证人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合同期内的每期租金、保证金、水电费、管理费、滞纳金、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出租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承租方每月租金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承租方承租后,须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或变更)报建、经营证照及有关手续时,出租方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协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的报建、经营证照及有关手续无法办妥带来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与合法经营有关手续为由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出租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承租方涉及无证违法经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重新挂牌招租。
7、如承租方为自然人,需保证本人为本物业的实际承租人,如承租方在租赁物业设立企业进行经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必须为承租方本人,承租方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报出租方备案。承租方及其新设立的企业在办妥工商登记手续后,如需将承租人变更为新设企业,承租方及其新设企业需与出租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如承租方为企业,需将承租方变更为自然人,需保证自然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需与出租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此后如再发生需要合同变更的情况,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 1000 元/次变更手续费,且合同保证人必须是承租方,否则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8、禁止承租方将物业转租、分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不予退租赁保证金以及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若我方出现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况,同意贵司对租赁标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我方承担。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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