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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牧星科技有限公司3.437%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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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31,569,027
保证金 8,000,000
提醒:该公告仅为挂牌机构发布信息,网站不提供报名竞买途径
报名开始时间:2025-12-22 00: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01-26 18:00:00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汪**
联系电话:
133****1778
单位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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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CQ2025121900003
标的名称 杭州牧星科技有限公司3.437%股权
转让底价 3156.9027万元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所属行业 研究和试验发展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汪经理 联系电话: 13372661778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13651483640
联系人:朱经理 联系电话:15889626849
转让方承诺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杭州牧星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科技经济区块7号7幢3号楼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方舟 成立时间 2016-04-28
注册资本 2798.9508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无人机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维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摄影服务(除冲印);批发、零售:无人机系统、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通用航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 无人机系统的研发、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设计、生产制造、维修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MA27XGAP95 经济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职工人数 302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金额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杭州天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5824%
方舟 15.9375%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久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8072%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丰年君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8394%
共青城泰合武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715%
陆春青 4.2427%
陕西财金泰合建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722%
桐庐普华欣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722%
共青城丰泰顺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114%
杭州杭实友创九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2723%
其他 19.391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32023.35 3658.17 3497.05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106028.84 72751.07 33277.77
备注:
2025年07月31日 财务报表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5176.43 1932.07 1932.07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120285.05 85521.49 34763.56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其他披露内容 1.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2. 转让标的企业原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转让方简况

情况 转让方名称 航天高新(镇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航天创新专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3.437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437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航天高新(镇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江苏航天创新专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经济类型 合伙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7185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7185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江苏航天创新专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批准日期 /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适用于在公告期交纳保证金的情形)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 户 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后,可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6.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付清产权交易价款,并保证该款项来源合法。

7.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9.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0.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 8000000元
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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