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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标的信息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主要财务指标
资产评估情况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实际情况,转让方已对标的股权进行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股权和标的公司所有瑕疵进行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踏勘、鉴定,一旦报名竞买,即视为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披露内容,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包括所有风险及瑕疵),并自愿承担参与竞买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成交后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问题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绝支付成交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应自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规定与要求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登记即视为已自行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是否能满足以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等条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产权转让项目,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交易机构或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确认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获得本项目的受让资格应以相关监管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如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对转让标的进行再次信息发布。
3、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充足的支付能力;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代持、匿名委托方式、契约型基金、信托方式报名。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报名手续的同时,需就前述事项出具承诺函。
4、标的的资产状况详见评估报告(豫诚联评报字【2025】第G09-006号)等备查文件。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1.本次股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 受让方应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1.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具有充足的支付能力;
3.须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得以代持、匿名委托方式、契约型基金、信托方式报名;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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