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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债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履行补充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最高价为成交价。
标的资产名称
紫金县油富沥口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不良债权
标的项目名称
CQ2025092500001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详见《债权转让明细表》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上述信息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挂牌价格
28,320万元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35个自然日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保证金金额
(万元)
2,832
保证金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公告期截止日21:30前向联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以全额到达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保证金处置方式
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原路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交易方式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履行补充公告3个工作日,公告延长期满后如仍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竞价最高价为成交价。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涉及刑事案件的主体及前述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反恐、反洗钱黑名单的人员;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标的的内、外部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员工、现员工及其关联人、债务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个人等;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5、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6、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7、如为境外投资者的,应提前与转让方联系,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提供境外投资者企业注册证明及相关材料。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标的资产系债权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公告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2,832万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待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按照《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剩余尾款在《债权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若受让方逾期签约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将取消本次交易,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5、如有意向受让方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标的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请在不晚于挂牌期满前3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与转让方联系,说明其为优先购买权人并提供相关身份或主体资格证明,以便于转让方确认优先购买权人身份。经转让方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未能按照转让方要求按时提供相应文件及材料,无法确认优先购买权人身份或参与竞价的,由此造成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6、意向受让方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转让方对本次处置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图片、文字等内容,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承诺。请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务必仔细审查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受让登记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受让登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不得以债权或抵质押物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履行或主张违约。
7、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委托协议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挂牌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交易程序或不按交易规则成交的;
(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或违反其他竞价须知约定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支付转让标的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5)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包)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包)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迟延履行支付义务的,应按照迟延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收回标的,且不予退还保证金,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交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踏勘时间安排: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请意向受让方自行安排联系看样,联系人:管先生,联系电话:0755-25882392。
免责条款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3)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4)标的债权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部分/全部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支持或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5)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载明的标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6)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7)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被强制执行、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含终结本次执行)、查封到期未续封或破产终结等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转让方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保证金账户
户 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4250101100100000132
开户银行:恒丰银行深圳分行
附件
债权转让明细表
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755-83690866 陈小姐
业务投诉电话:0755-83690834
传 真:0755-26577562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网 址: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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