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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江西航天科创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转让底价(万元)
12833.28
标的企业
所在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所属行业
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文辉;联系电话:13686422860
联系人:黄新然;联系电话:13553347701
转让方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江西航天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1088号航天大厦B栋1703室
法定代表人
季伟
成立时间
2013-10-10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通讯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财务咨询,房地产经纪,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平面设计,建筑材料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影摄制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
科创服务、产业园区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360106079022981Y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职工人数
9人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否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是
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深圳航天科创实业有限公司
10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136.83
25.39
22.42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23896.52
12486.08
11410.44
2025年7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806.80
531.40
529.90
22586.30
10646.00
11940.30
重大信息披露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1、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往来款23,115,678.98元,应付其他款项601,967.50元,应付转让方关联企业航天科创云制造服务(浙江)有限公司往来款41,271.00元,应付转让方关联企业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往来款34,289.50元。截至2025年7月31日,标的企业应付转让方关联企业航天科创云制造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两笔短期借款:第一笔本金20,000,000.00元,年利率2.15%;第二笔本金10,000,000.00元,年利率2.75%,已于2025年5月23日到期,现正在签订展期协议;未结清利息合计93,597.22元。应付转让方关联企业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一笔短期借款:本金23,000,000.00元,年利率3.45%,已于2025年5月23日到期,现正在签订展期协议;未结清利息148,893.06元。债权债务相关资料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文件。
2、受让方需代标的企业偿还其对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航天科创云制造服务(浙江)有限公司、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权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未结清的债务,具体债务金额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经债权人和标的企业共同确认为准。标的企业其余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本公告附件。
2、标的企业所持有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1088号航天大厦的房产,从2023年12月3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已出售24套,共计1341.67平方米,形成资产处置收入已计入营业收入,对标的企业资产结构有一定影响。
3、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4、转让方联系人:肖女士,0755-88266011。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董事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日期
2024年8月15日
批准文件类型
批复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公开转让江西航天科创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批复》(天工资商〔2024〕71号)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保密承诺函》(意向受让方盖章或签字)原件后方可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
5.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944035010001270370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9.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0.本次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依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11.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在本项目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方承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承诺若发生以不了解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主张任何抗辩、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本方承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4)本方承诺按照标的企业现状进行交割,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已对标的企业是否存在瑕疵及其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地审慎调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本方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产权交割后,因标的企业诉讼,债权债务等风险造成的损失,与转让方无关。
(5)本方承诺受让交易标的后,同意标的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签订的现有劳动合同,岗位、薪酬调整需依法合规进行。
(6)本方同意代标的企业偿还其对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航天科创云制造服务(浙江)有限公司、成都航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航天微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权人)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未结清的债务,具体债务金额以《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经债权人和标的企业共同确认为准,并将偿债资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否则,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7)本方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①如采用一次性付款,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②如采用分期付款,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交易价款30%的首期款(含保证金)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起息日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其余款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12个月内付清。
(8)本方同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款项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万元)
4277.76
截止时间
挂牌期满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处置要求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交易方式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网址/微信公众号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附件
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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