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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办公:
D2158571、D2158584、D2158598、D2158605、D2158617、D2158629、D2158631、D2158647、D2158658、D2158661、D2158673、D2158686、D2158696、D2158700、D2158711、D2158722
停车位:
D2156677、D2156687、D2156692、D2156700、D2156718、D2156725、D2156731、D2156742
2.标的房产存在抵押且部分房产及停车位在租赁期内,具体情况详见“资产情况说明”。
3.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或2200万港币。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可以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和/或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并办理交易价款结算手续。
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0.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到标的房产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了解房产交易、过户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及手续。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房产现状,房产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确认为准,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成交价格。
1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深圳联交所的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义务。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标的成交价按人民币计价,受让方如以港币支付交易价款,汇率为《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12. 受让方与转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
13.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
14.受让方须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日起80日内(或经转让方同意,可调整相关时间)签署转让契(Assignment),并交予转让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行,转让方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妥为签署的转让契和标的资产的钥匙交给受让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行,视为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
15.有关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以及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12. 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地租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后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
13. 标的资产带租转让,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前的租金收入归转让方所有,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日起的租金收入归受让方所有。
14.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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