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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广东熙和湾客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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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54,000,000元
保证金 5,400,000元
提醒:该公告仅为挂牌机构发布信息,网站不提供报名竞买途径
报名开始时间:2026-11-03 00:00:00
报名截止时间:2026-11-16 17:00:00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刘先生、周先生
联系电话:
020-96100
项目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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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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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内容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GZ2026CF1046007
标的名称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广东熙和湾客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项目 挂牌价 54,000,000.00元
资产概述 -
债权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 其他
其他情况说明

交易条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6-11-03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延牌规则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1个,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30)个周期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应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协议》】(见附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及相关费用。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转让。

2.受让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受让。

3.意向方的报价不含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服务费。

4.意向方注册报名则视同其同意在成交后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按约定享有和行使权利、承担和履行义务。

5.意向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意向方均不参与竞价或参与竞价但均不应价,导致该项目未能产生有效报价的,视为各意向方违约,各意向方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该项目的交易保证金计算,每一位意向方按照[1: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总人数]的比例承担)。

6.报价最高的意向方如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应当于报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否则,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意向方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费用后,余额无息划付给转让方,且转让方有权依法将交易标的再次转让,再次转让交易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成交差价由该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交易费用以及补偿因其行为而使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转让方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交易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成交差价)的,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 本次拟转让的标的为【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广东熙和湾客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项目】(下称“标的债权”或“交易标的”)。截至【2026】年【6】月【30】日(下称“基准日”),标的债权项下借款人的未偿还贷款本金余额为【134,960,000.00 】元,利息【4,870,894.00 】元,罚息【0】元,复利【0】元,欠息合计【4,870,894.00】元,代垫诉讼费【418,181.73】元,保全费【10,000.00】元,法拍评估费【0】元,本息费合计【140,259,075.73 】元。

2. 标的债权项下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详见附件1:《广东熙和湾客乡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等4户信贷资产名单》;

3. 抵押物明细详见附件2:《抵押物清单》

4.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的司法催收进程为:已判决/已裁决(已生效),未执行。

5. 交易标的具体情况详见委托方另行提供的资产明细表及相关资料。

转让方按现状转让标的债权,对标的债权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具体风险揭示详见附件【《债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协议》】相关条款。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网络多次报价
报价方式
处置方案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转让方按规定将其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保证内容的任一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保证金扣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评审规则
序号 评审项 评审标准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不允许
序号 资格条件 递交材料清单 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意向受让方应符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意向方应于公告期内(截止日17时之前)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线上报名登记。意向方须根据项目公告要求,通过系统线上上传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意向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于签订成交文件时将报名登记时所上传文件的原件或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否则,视为其违约。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和交易合同等成交文件。该意向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委托方所有。
根据项目公告要求,意向方须上传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上传的资料须为加盖公章(自然人应签名确认)的扫描件或照片):
1.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身份)证明原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5.承诺函(详见附件4);
6.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保证金缴纳规则
保证金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400,000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
保证金交纳方式 银行转账
保证金交纳账号 收款单位: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112010001345368,开户行: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内容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交易公告、交易须知的规定与委托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具体合同/协议名称以转让方与成交方实际签订的交易文件为准,下同)。

2.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规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成交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处置方法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后转让方按规定将其支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保证内容的任一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保证金扣除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转让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服务费交纳规则
成交方服务费标准 由受让方承担,报名成功后详见《报价须知》。
服务费交纳期限及方式

成交方原则上应在成交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平台服务费。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 800208860302026

开户行:广州银行海珠支行


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名称 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刘先生、周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13902307688、96100转分机号612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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