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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莲花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莲花山公司)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合同约定的合作期届满后,成交方须无条件腾空交还标的物并缴清所有费用。成交方在合作期间所投入的装修及建设费用,在交还标的物时,莲花山公司不予任何补偿。
3.意向方一旦缴纳交易保证金即表示认可标的现有质量、现状和指定的用途。意向方被确认为成交方后,成交方对标的进行维修产生的费用、投入装修装饰的费用及增加设备设施的费用,为成交方单方无偿投资,合作期满或合作关系终止时,莲花山公司不作任何补偿。
4.交易标的涉及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生活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由成交方支付,相关收费标准须由意向方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勘察时自行了解。
5.成交方在合作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中办取得相关营业执照,莲花山公司给予必要的协助,但莲花山公司不保证成交方必能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等证照。因此,莲花山公司不承担因成交方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所产生的任何责任。成交方不能以此为由向莲花山公司主张减少相关费用或解除合作合同。
6.成交方负责对项目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需依法向市场监管、林业、体育、消防、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办理所需的行政审批、许可、登记及备案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报建等),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
7.成交方在未取得全部必要许可前不得开工建设或对外营业。
8.合作场地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成交方作为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是合作场地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主体,对合作场地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全面责任。
9.合同期满前,莲花山公司如因国家、政府政策、政府部门要求、公园管理规划调整等需要收回合作场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莲花山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成交方解除本合同,成交方应无条件服从,莲花山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10.在经营过程中,因政策、政府规划调整、土地收储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需搬迁、拆除或无法继续经营的,成交方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政府及莲花山公司完成搬迁、拆除等相关工作。
11.未经莲花山公司书面同意,成交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该物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或抵押。
12.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广州番禺莲花山景区丛林穿越项目合作协议书》。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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