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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标的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且出租标的消防设施不完善,承租方在办理(或变更)经营证照及有关手续时,出租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现有的相关资料协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的报建、经营证照及有关手续无法办妥带来的任何风险、损失和责任。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否则,按承租方单方违约处理。
3.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内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
4.承租方按规定配置相关消防设施设备,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5.租赁物业仅限用于仓库用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承租方自行办理经营手续并承担费用。禁止在物业内生产加工、经营明火餐饮、KTV、歌舞厅等禁限业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污染类物品,如造成物业及土地污染,污染治理责任与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须合法经营,落实降噪、防油烟等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及商户。
6.出租标的为整体出租,不允许转租分租。
7.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出租方缴纳合同约定到期前一个月租金的2倍作为租赁保证金,10000元水电押金。租赁期内的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行政收费。在租赁期内上述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因政府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土地房屋被收储、城市更新改造需要、政府同意的借地借房行为、市政建设需要搬迁、企业改制及房屋涉及安全隐患等情形,需要收回出租标的的,出租方在收到有关部门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必须自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条件腾空房屋并交还出租方,因发生前述情形而产生的全部补偿或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对土地房屋的补偿、装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9.出租物业为砖木结构,承租方承租后需自行维护使用,租赁物业严禁使用明火(含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
10.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可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标的,并没收合同租赁保证金,如对出租方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1)将出租标的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2)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3)拖欠租金超过2个月;(4)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的。
11.承租方如为非国有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承租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12.租金向上取整,不足一元取整的按一元,如:10001.15元/月,取整后为10002元/月。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条款。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不将出租标的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不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5.我方历史与现状不得与出租方或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他关联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或被列入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失信清单。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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