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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审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意向方应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项目电子评审实施办法》、本项目公告要求编制和提交评审文件。若没有提交相应的文件,则在本项目评分表中对应的得分项得零分;若没有提交“符合性评审”所要求的文件,则视同无效评审文件。
2.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方的评审材料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商务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商务评定分值也相等,以技术评定得分高的优先;技术评定得分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
3.广州产权交易所将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成交推荐名单提请委托方确认,在收到委托方确认评审结果书面文件后,向评审文件提交成功的意向方出具《交易结果通知书》。
4.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为成交方;如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成交方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14,000.00元。
2、如本项目采取专家评审交易方式,预估专家劳务费为人民币1920元(以实际支出为准)。(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专家劳务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权选择在成交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抵付相应专家劳务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抵付专家劳务费的,成交方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向本所指定账户支付专家劳务费差额部分。)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委托方提供场地只限于供成交方从事约定的与景区便民智能共享设备的引进及运营相关的经营活动,成交方不得将场地用作他用,且委托方只提供场地,不承担成交方商品、设备的财产安全及管理责任。
2.产权说明:因历史原因,本次招商标的的物业权归属于产权人,即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上述权属人在该房地产证载面积范围内的附在物业之一,没有单独房地产权属证,由白云山管理局同意委托方进行招商管理。成交方认可并承诺按照该招商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产权、规划等状况和委托方指定的用途、范围、规定办理开业所需的一切资质证照手续,未经委托方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该场地的使用性质或变更、增加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标的整体结构。如遇城管、消防等管理部门对标的提出有关执法意见的,成交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给予任何补偿,成交方不得以此向委托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
3.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令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场地征用、风景区规划建设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等影响,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委托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成交方。合同期内,如因成交方经营原因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的,成交方应提前90天书面通知委托方。
4.合作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成交方应依时停止经营,及时把场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委托方。成交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清理完毕一切税费、债务等并撤出场地。退场前,应完好无缺将委托方的财产、设施、场地交还,若有损坏、遗失,成交方必须按实际情况赔偿。成交方逾期不停止营业、不交还合作场地、不移交有关设施设备,委托方有权按每日双倍的日均收入分成标准计收成交方场地占用费,直至全部向委托方移交场地完成为止,同时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委托方有权不予退还成交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委托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成交方全部承担。
5.标的所在云台花园或云萝植物园的营业时间为每天的8:00-18:00,原则上成交方可在上述委托方前述营业时间正常营业。如委托方延长云台花园或云萝植物园营业时间的,成交方在委托方延长营业时间是否可以营业,以委托方通知为准。如委托方要求成交方不得在延长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成交方无条件配合。
6.合作期内,成交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违规经营,委托方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委托方有权作出停电、终止合同及收回场地等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方自行承担。
7.成交方需承担各种不可预见之经营风险,如遇恶劣天气影响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成交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
8.成交方摆放的寄存柜的样式、位置及整饰方案需经委托方同意后才能予以实施。
9.分成收入按月结算,次月结算上个月分成收入。成交方应于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建立合作收入的电子查账平台并向委托方提供查账账户,成交方应于次月5日前与委托方核对上个月的销售收入,双方于每月10日前核算并完成《合作项目收益月结确认单》(简称月结确认单)。成交方应于每月20日前向委托方一次性支付销售分成收入。
10.成交方于合作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000 元及电费保证金人民币 5000 元。
11.此项目为招商项目,信息公告中的出租、承租、租赁等表述,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招商、征集、合作。
12.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公开附件:《云台景区便民智能共享设备合作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并非候选人,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若意向方为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5.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就《广州市白云山云台景区便民智能共享设备合作项目》,我司作为意向方,郑重承诺如下:
(1)我司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签署合作合同;
(2)我司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2年内运营委托方物业的过程中无重大消防事故、无拖欠租金、水电费或工人工资及依法纳税,并且无任何可能影响意向方正常经营的经济纠纷;在以往项目投标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欺骗、舞弊等行为。(如果我司成立时间不足2年,则从我司成立时间开始起算,我司提供公司成立时间证明材料。)
(3)我司承诺过往没有在运营委托方物业的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中标后中途终止合同)或与委托方曾有经济纠纷或正在与委托方进行相关诉讼。
(4)我司已充分知晓本项目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并全部予以响应。
(5)我司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一经发现材料有全部或部分违法、违规及作假的,委托方有权立即告知广州产权交易所取消我司参与交易资格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我司自行承担,委托方和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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