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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转让标的房产目前状态为空置状态。 5.转让标的所涉资产如有渗水或其他各类需维修等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对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均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6.意向方应自行了解并符合国家出台的购房各项新政及细则,符合不动产所在地房屋购置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责任自负。 7.根据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35400号,房屋坐落为莫干山路60号,附图页显示幢号为2。 8.根据历史留存资料显示,转让标的内有约30平方米房产属于分配房性质。针对后续可能出现的承租人员权属异议等问题,转让方将结合杭州市公有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规范流程进行处理。 9.标的房屋经鉴定房屋结构安全等级 Csu 级,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标的维修、加固的相关全部事宜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浙交所无涉。 10.本次转让允许按揭支付,但按揭能否办理、贷款审批结果由银行自主审核,转让方及浙交所不作任何保证。意向方应事前自行向银行核实贷款可行性,贷款无法获批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意向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以上信息,并于报名时提交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一旦报名即表明其已知晓并接受上述事项。若因上述事项导致标的无法进行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浙交所无涉。 12.标的物以目前的外观、结构等现状进行竞价并交付,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方参考,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A.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B.采用按揭贷款方式的:受让方如确需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应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根据贷款银行核准的贷款额度和要求,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的首付款(根据银行按揭要求)支付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应在银行放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监管账户,否则应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受让方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或者发放的按揭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剩余应付款项或者银行按揭贷款部分不能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支付至监管账户的,则受让方仍须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否则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办理按揭贷款业务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浙交所和“浙交汇”平台无涉。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转、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转让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交易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一切以开票时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如受让方一次性付款,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如受让方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则受让方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与受让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受让方申请的银行按揭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则转受让双方在受让方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8.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房产钥匙交付给受让方,由受让方核验查收并在《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视为房屋交付完毕)。《房屋交接单》签字盖章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9.若交付日前标的房产尚有未结清的水费、电费、燃气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金等,由受让方负责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10.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1.经向属地户籍管理机关了解,标的房屋内有2户集体户口,目前已在推进户口迁出事宜,成交后受让方需联系属地户籍管理机关继续协调户口迁出事宜。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由浙交所在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章的交易合同后,根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付至监管账户或转让方指定账户(非浙交所存管银行)。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以转让方来函信息为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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