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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权证相关信息: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57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1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2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70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3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4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5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6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7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8号、杭房权证上更字第13083269号,证载用途均为非住宅;土地证号为杭上国用(2013)第100102号,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 2.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简装。 3.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是。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抵押期限为2014年6月9日-2034年6月8日;上述抵押不存在限制本次交易的情形。 4.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5.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租赁权,不包括出租标的内设施、设备和物品。意向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6.华都大厦地下二楼2间房(约252平方米)作为出租方的档案室,不在挂牌出租11166.66平方米的范围内。 7.该物业与庆联大厦共用一条消防逃生通道及一套高压配电设施,高压配电设施设在华都大厦地下二层;供电上,双方各自安装有独立分表,总表产生的线路及变压损耗,由两栋物业按使用量比例分摊,各自承担对应电费;供水方面:华都大厦、庆联大厦、杭州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三栋共用供水总表,但各方均设有独立分表,损耗部份按使用量比例分摊;水费、电费统一由承租方向其他三栋物业收取纲用后向相关部门按时交纳。
租金每三年递增3%。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履约保证金:100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租赁期内(包括免租期),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标的中所产生的水、电、网络、物管、卫生、电话、设备年检及维修、场地运营、消控管理、保险等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逾期不向相关部门缴纳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有原租户正在承租的部分,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交付时间预计为2027年9月1日;标的资产空置部分按现状交付。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本物业不超过总面积30%的部分转租用于酒店配套业态;承租方不得将本物业整体转租,不得以委托经营、承包经营等任何形式实施变相整体转租。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剩余租赁期限;承租方应于转租合同签署后10日内报出租方备案,次承租人的用途、资质须符合本合同约定;承租方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承租方违反本款约定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意向方在竞得后,意向方在本项目注册运营公司的占股比例不少于30%,且在项目正常运营后8年内不得转让或退股。 11.标的中的实际出租位置,以现场实地勘察为准。承租方竞拍之前应进行场地踏勘,充分了解出租标的物现状,根据经营环境综合评估,进行合理报价。合同期内,除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免租政策外,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租方给予租金减免。 12.承租方的首次装修及正式开业必须在承租后一年内完成。承租方需书面承诺本项目酒店装修及设备等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酒店项目的总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15万元/间。项目装修完成后,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投入金额审计结果报告,如实际投资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补足差额部分。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意向方成立年限不少于3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含)【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成立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信息披露起始日)】。 2.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商业计划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须于信息披露截止日期的倒数第三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商业计划》,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意向方或其股东须拥有5个及以上(含)在杭州市的酒店运营经验及意向方自身经营业绩、业态定位、运营方案、营销模式,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商业计划确认函》。】 上述执行标准具体要求: (1)运营经验:①酒店房间装修标准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间,意向方须提供对应酒店项目的装修施工合同,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用以证明实际装修投入标准;②须酒店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含)/家,以产权证或相关合同为准,如提供合同的须包括面积、运营数据;③须提供酒店品牌商标注册证或品牌方出具的授权经营文件、行业评级证明、酒店照片。 (2)意向方自身经营业绩:连续12个自然月增值税销售额累计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以上(前述连续12个月,自2026年9月(含)向前倒推计算);销售额以税务申报数据为准,提供税务局盖章的“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以“销售额”税目数据为准。 3.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意向方签章的《承诺函》。【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意向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意向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合格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即浙交所存管银行,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3.如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出租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出租方应当退还承租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或按照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1.信息披露公告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资格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按照10个延期周期数延期。 3.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一个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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