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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1)房产实用面积:109平方米(1173.28平方尺)。房产临近钵兰街、上海街等交通主干道,周边有万新大厦、荣华大楼等住宅楼,有九龙医院、新世纪广场、香港培正中学及银行分支网点等,配套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较齐全,区位状况较好。(2)该标的资产最早发出入伙文件日期为1966年,为二十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由于历史原因,该标的资产分隔为两套独立使用。(3)该标的资产实际权属为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授权由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处置,委托林耀汉、张华丁为代持人,意向受让方参与竞拍即对该标的资产权属及业权没有异议,意向受让方在参与竞拍前已到转让方处查阅有关房屋资料(包括契据),或已自行到香港土地注册处查阅有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承认该标的资产现场状况,如因情况不清造成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过户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5)鉴于标的资产位于香港,根据香港有关规定,各方须聘请香港律师进行过户交易。转让方承担聘请香港律师费用,受让方自行承担聘请律师费用。(6)受让方同意独自负责有关于成交日或之前,由任何政府部门或有关机构、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楼宇的业主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公司就楼宇、标的资产及/或其设施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应、电梯及防火安全措施)的防火安全、维修、修葺、修复、升级、翻新、翻修或改善工程,以及就还原或清拆标的资产内及/或楼宇的公用部分及/或公用地方的任何不获授权或非法建筑物,而发出的所有通知或命令(包括强制验楼及/或验窗通知书)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受让方不可就该通知或命令向转让方及标的资产代持人提出任何提问或质询,亦不可取消购买该标的资产、或向转让方追讨任何赔偿。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纳的保证金将有权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交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8.转让方转让本次物业,已获得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同意,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时间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并按照《资产交易合同》及香港交易文件的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义务。其中,《资产交易合同》由江门市江海区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受让方签订,香港交易文件和相关手续由物业屋契持有人为林耀汉和张华丁与受让方签订。
9.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标的成交价按港币计价,受让方须以人民币支付交易价款,汇率为《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港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
10.受让方与标的资产代持人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一份关于买卖该标的资产的、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
11.标的资产位于香港,其产权过户手续均按当地交易习惯执行。
12.受让方须在签署适用香港法律的正式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签署转让(Assignment),并交予转让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行,当日,受让方应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关于划转转让价款的书面通知。转让方及标的资产代持人在收到该转让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妥为签署的转让契和标的资产的钥匙交给受让方聘请的香港律师行,视为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该标的资产的交易即告完成。
13.交易双方各自负责自己一方的律师费。相关税费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规定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契税等。
14.与标的房产有关的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自交易完成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及缴交。
15.其他披露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或签署交易合同且待受让方支付了全额交易价款后,按原支付路径退还。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四、信息披露期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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