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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范围地点、品质、数量、规格、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范围地点、品质、数量、规格、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予以受让。
3.受让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范围地点、现状、品质、数量、规格、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公开竞拍广东省东江林场 57.7413 公顷湿地松采脂权和松脂销售权转让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受让方搬运本次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及道路(包括但不限于树木、道路)、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受让方受领、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受让方应按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政策和林场要求开展涉及林地权属、林区治安、防火工伤安全、病虫害防治等各项工作的管理规定。在本协议期间,由受让方负责对该所得的采脂湿地松木进行管护,转让方对已转让的采脂范围内林木因发生火灾、病虫害、林木偷盗等事项而产生的各项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受让方在采脂过程中,要遵守割五留五、自上往下采割的原则进行采脂。
8.受让方采脂过程中,要在双方协议划定的地域界线内依法进行采脂。
9.转让方在受让方采脂生产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到伐区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受让方实施采脂结束并在合同到期后,转让方组织科室、管护站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向受让方无息退还合同保证金。
10.受让方不能私自开设道路,如需开设采脂道路,必须在林场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受让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转让方公路设施损毁,由受让方负责维修维护,对涉及转让方林区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运输事项,由受让方负责。
11.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标的移交手续。采脂期限为3年,即从2026年12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止,采脂完成后,采脂林地、林木由林场收回。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转让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如受让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运离,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物品种和数量均以现场实物及现状为准,资产转让公告所列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仅供参考。要求受让方在转让前查看标的物时应仔细查看现场,受让人不得因未查看而认为是重大误解。另外转让方、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均不对标的物的瑕疵和使用作任何担保,要求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状况自行判断。
2.受让方必须认可看样时交易标的现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看样时已告知交易标的的不全瑕疵和装运时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3.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搬运时发生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4.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价值、规格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5.交易标的按存放现状进行竞价和移交,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数量、价值、规格,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6.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7.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不作任何担保。
8.交易标的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广东度量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需现场查看。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公开竞拍广东省东江林场57.7413 公顷湿地松采脂权和松脂销售权转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该受让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公开竞拍广东省东江林场57.7413 公顷湿地松采脂权和松脂销售权转让合同》。
2、该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受让方在签订《公开竞拍广东省东江林场57.7413 公顷湿地松采脂权和松脂销售权转让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1.成交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
2.成交方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另行交纳服务费,不能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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