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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范围地点、品质、数量、规格、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范围地点、品质、数量、规格、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予以受让。
3.受让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范围地点、现状、品质、数量、规格、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交易标的以现状移交,移交后受让方负责交易标的的安全保卫工作。
5.交易范围仅限本次转让的资产。清运期间的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运施工人员,转让方的财产、人员安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在清运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不得干扰转让方的正常工作,运输不得损害转让方其它财产安全。若受让方委托第三方清运,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对转让方所属的人员、设备、设施、房屋等的一切损害损失,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7.在清运交易标的过程中,受让方应提前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如清运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的,由受让方负责。
8.在交易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受让方进场清运前须交纳提运保证金1千元,以交清成交价款及提运保证金次日办理交接,自交易标的交接之日起受让方可行使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受让方必须在交接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将产出物运离堆放点,需自带机械进行清运,如能按时提运完,提运保证金将全额退还;如不能按时清运完所有产出物,将罚没全部提运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剩下的产出物归转让方所有;如只剩余无法实现资源化利用的非危险废物余土,受让方应按《河源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规定雇请具有《河源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后将建筑废弃物排放至合法的消纳场所,否则罚没全部提运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
9.受让方清运作业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受让方受领和清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清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清运人员、交易标的、清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交易标的堆放于河源市东源县涧头镇无害化处理厂,转让方提供的标的物品种和数量均以现场实物及现状为准。要求受让方在转让前查看标的物时应仔细查看现场,受让人不得因未查看而认为是重大误解。另外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均不对标的物的瑕疵和使用作任何担保,要求受让方对标的物的状况自行判断。
2.受让方必须认可看样时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质量、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存放现状予以受让,保证不就看样时已告知交易标的的不全瑕疵和清运时限及其他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
3.不得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质量、品质、数量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品质,不保证交易标的功能状况,不承担交易标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价人一旦参与竞价,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竞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受让方在受领交易标的时,因装运或其他因素致使转让方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非处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除现场看样时核定堆放或存放的交易标的以外厂区或仓库的所有非标的物资产】损坏或损失的,保证负责使其恢复原状或按损失程度在受让方补偿给转让方。
5.交易标的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广东省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特别提示:委托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的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金保证内容规定的事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扣除其应付给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转让方所有。3.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并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交易规则的规定与转让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受让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
3.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1.成交方在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产权交易所交纳服务费。
2.成交方应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另行交纳服务费,不能从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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