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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已获有效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按标的现有质量、产权、水电、设备设施及指定用途出租。
2. 出租方按现状交付,发出《交付使用通知书》即视为已通知交接,承租方未按时到场不影响交付效力,费用自约定交接日起计。逾期一个月不接收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保证金。承租方不得以物业存在瑕疵或风险为由向出租方或权属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本项目的统一管理,自行与属地物管公司签订管理协议。物业管理费按2元/㎡/月计收,水电周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以物管公司核定标准为准,承租方应按物管公司出具的水、电费通知单所载金额及期限足额缴纳。
承租方独立处理全部投诉,确保经营稳定。如发生投诉、维稳事件,出租方有权扣除租赁保证金的三分之一作为违约金,承租方须10个工作日内补足;出租方并可视情节单方解约收回场地,保证金不退。
4.出租标的已取得产权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金光大街7号首层(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6450号)、9号之一首层(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6451号)、9号之四首层(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6448号)、21号首层(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6447号)、19号首层(部分面积)(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0256532号)、17号首层(粤房地证字第C4432963号)。
意向方参与登记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物业现场实地勘察,对标的现状及潜在风险进行全面咨询与评估。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已知悉并接受出租方在招商文件中所披露的全部瑕疵及风险,被确认为承租方后,不得再以物业存在瑕疵或风险为由向出租方或权属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主张。出租方所披露信息仅系基于现时掌握情况的参考性提示,未必完整充分;意向方应自行开展详尽尽职调查,独立评估承租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及风险,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出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原分租户意愿及诉求,并全权负责接洽、清退、续约及补偿等全部事宜。因承接本物业而与原分租户产生的一切纠纷及费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6.承租方已充分知悉并接受物业现状设施条件,自行评估是否满足经营及改造需求。消防设施整改、投入及费用均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办理或出资义务。
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并兼容现有分租户消防系统,依法配置消防控制室并安排持证人员24小时值班。如需接入物管统一管理,由承租方自行协商移机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方须确保自身及所有分租户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消防及安全法规,自行办理装修、消防、卫生、质检等全部报建、报批及验收手续。物业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或办妥消防安全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前述手续及租赁备案、消防报建、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事项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承租方自行承担办理障碍或风险,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解除合同或主张任何补偿。
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消防合规资质擅自违规经营的,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并收回场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及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 承租方装修改造前须购买装修相关保险,并将施工图纸提交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办妥全部法定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的安全问题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承租方须自行协调物管及周边居民等利害关系人,装修所引发的一切投诉、信访事宜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协调义务及责任。
8. 项目无专用烟道,亦不具备加装化粪池、隔油池条件。承租方如经营餐饮,油烟污水排放须征求业主意见并报政府审批,相关改造费用及全部证照(含营业执照、卫生许可、消防报备等)均由承租方自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9.该物业为老旧小区,水电管线、消防设施、墙体门窗等均存在不同程度老化损坏或缺失。出租方按现状交付,承租方须自行承担全部修缮费用,不得以任何物业瑕疵为由要求出租方维修或补偿。承租方已充分评估经营难度,并已自行实地考察确认物业现状,未尽查验义务导致的后果由承租方自负。
10.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可进行分租,但单个分租单元面积不得超过租赁物业总面积的50%,承租方须将分租合同及次承租方信息报出租方备案。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整体转租予单一第三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场地,并全部没收租赁保证金。
11.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期内末年末月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租赁保证金,如本次公开招租的保证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的租赁保证金的,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1. 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未参与竞价;
3. 在竞价期间,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的;
4.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5.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6. 其他违反广州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第5条情形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意向承租方必须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和债务纠纷。所有曾与广州地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违约纠纷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招租。
5.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且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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