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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涉及委托方企务公开要求由委托方自行公示的,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交付使用时附着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及指定用途出租,出租范围不含标的内可移动设施、设备及物品。2、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内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将出租标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3、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发生主体变更(仅限承租方为自然人、需在该物业办理营业执照,且原承租方须为新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情形),原承租方承诺对主体变更后的租赁事项承担连带责任。4、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租金按递增率计算后向上取整。5、出租标的客观真实情况已完整披露。意向承租方应在参与交易前赴现场实地勘察,开展必要的独立调查研判,自行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公告期届满后,已缴纳诚意金的意向方不得申请退出交易程序。意向方应在缴纳诚意金前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出租标的现场勘察;未开展勘察的,视为认可出租标的现状。意向方一旦缴纳诚意金,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出租标的现状以及一切已知、未知瑕疵,请审慎参与。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实施改建、加建、扩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方返还租赁物时,改建、加建、扩建部分、室内装修以及增设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损毁,且须配合出租方完成设施设备验收交接及相关过户手续。若存在改建、加建、扩建情形,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保留该不动产改造部分或拆除并恢复原状,相关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7、因政府土地征收、土地收储、城市更新改造、经政府同意的借地借房、市政建设搬迁、企业改制,或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出租方需收回租赁物的,有权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自出租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无条件腾空并交还租赁物。土地、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全部补偿、赔偿款项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8、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首月租金,并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租赁末期两个月租金之和的租赁保证金。如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形,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对出租标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处置措施,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见违约情况承诺函)。9、若原承租方被确定为本次承租方,租赁合同起租日自原租赁合同终止次日起算;若非原承租方被确定为本次承租方,待原租赁期限届满、出租方完成清场后交付标的,租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10、若承租方为非国有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作为承租方担保人,对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相应偿债能力、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11、租赁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 5%;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双方应无条件配合按新政策执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12、出租标的内部无厨房、卫生间,标的所在楼宇设有公共卫生间。公共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处理。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交付使用时附着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及指定用途出租,出租范围不含标的内可移动设施、设备及物品。
2、承租方不得在出租标的内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化学危险品;不得将出租标的转租、分租、调换使用。
3、租赁期内承租方如发生主体变更(仅限承租方为自然人、需在该物业办理营业执照,且原承租方须为新合同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情形),原承租方承诺对主体变更后的租赁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4、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租金按递增率计算后向上取整。
5、出租标的客观真实情况已完整披露。意向承租方应在参与交易前赴现场实地勘察,开展必要的独立调查研判,自行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公告期届满后,已缴纳诚意金的意向方不得申请退出交易程序。意向方应在缴纳诚意金前按本公告要求完成出租标的现场勘察;未开展勘察的,视为认可出租标的现状。意向方一旦缴纳诚意金,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接受出租标的现状以及一切已知、未知瑕疵,请审慎参与。
6、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对租赁物实施改建、加建、扩建。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的,承租方返还租赁物时,改建、加建、扩建部分、室内装修以及增设的不可移动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损毁,且须配合出租方完成设施设备验收交接及相关过户手续。若存在改建、加建、扩建情形,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保留该不动产改造部分或拆除并恢复原状,相关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因政府土地征收、土地收储、城市更新改造、经政府同意的借地借房、市政建设搬迁、企业改制,或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出租方需收回租赁物的,有权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承租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自出租方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无条件腾空并交还租赁物。土地、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全部补偿、赔偿款项均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对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
8、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缴纳首月租金,并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向出租方交纳相当于租赁末期两个月租金之和的租赁保证金。如承租方出现拖欠租金等违约情形,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对出租标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处置措施,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详见违约情况承诺函)。
9、若原承租方被确定为本次承租方,租赁合同起租日自原租赁合同终止次日起算;若非原承租方被确定为本次承租方,待原租赁期限届满、出租方完成清场后交付标的,租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
10、若承租方为非国有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应作为承租方担保人,对承租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须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相应偿债能力、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等失信名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约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11、租赁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 5%;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双方应无条件配合按新政策执行,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12、出租标的内部无厨房、卫生间,标的所在楼宇设有公共卫生间。公共设施的使用及费用承担事宜,由承租方自行协调处理。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承诺函签署合同及违约情况承诺函。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承诺历史与现状无与出租方、出租方上级主管单位或出租方同一集团属下其他关联企业存在民事或经济纠纷或有未清理的应收账款。且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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