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股权 债权 土地 知识产权 工美藏品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林木 排放权交易 矿产品转让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浙江 海南 云南 山东 四川 广西 河北
0 人关注24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相当于首年租金(按12个月计算)成交价格的0.5%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担保函》《出租物业安全管理一揽子协议》(包括《安全、消防、综治、环保管理协议》《承租物业安全交底》《承租物业安全风险告知书》)《交付使用确认书》《廉洁合同》《 承租物业安全条件承诺书》等版本签署合同及相关附件。
1.租赁物挂牌期间,意向承租方可自行联系出租方查阅租赁物产权资料、知悉租赁物的产权情况及规划性质、用途、现状,出租方积极提供租赁物现有的权属证照,意向承租方自行评估现有证照是否满足其自身经营需要。意向承租方已知悉租赁物权属情况,意向承租方参与并登记报名前须确认对上述出租标的现状已充分了解及无异议。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不得以物业权属情况及物业用途、土地现状及其他情况为由不履行合同及补充约定的各项义务。
2.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列示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宝华正中约2号204单元建筑面积为2064.4㎡,本次出租标的面积为其中的1865.56㎡,剩余198.84㎡已有其他第三方正在使用,不是本次出租标的。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外观、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装修装饰状况、水电(用电总电流上限为200安)、排水、排污系统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等)交付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租赁物现状为上手承租方作公寓用途使用,如租赁物装饰装修、电路设备被损坏,意向承租方仍同意无条件接收出租标的,并自行承担垃圾清理修缮装修责任。租赁物设有第三方物业管理处,租赁期间与物业管理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应缴交物业管理费、消防安全系统维护保养费,日常维修费和电房增容等)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3.租赁物证载用途为市场管理处、农贸市场,本次出租用途为市场管理处、农贸市场、商业(含公寓类)。意向方一旦参与公开招租,即视为已确认出租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场地现状、水电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及现有的消防相关设计或验收资料及明确知悉并确认可能存在的缺陷、风险)。承租方须按照出租用途使用,应自行办妥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所需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务、消防等与经营相关的审批手续及证照,并在有效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合法经营。承租方需按现行有效的《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租赁物的消防申报验收手续,承租方需在签订合同后至租赁物投入使用(营业)前,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方能投入使用。因该租赁物业建成历史较久,相关政策已更新换代,承租方已查阅权属证照等材料,出租方不保证该标的现有的相关资料符合承租方按商业用途办理营业执照、装修工程报建、消防报建等证照的要求。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方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责任,且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向承租方退回租赁保证金。
4.租赁物挂牌时处于空置状态,租赁合同起算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共同签署的《交付使用确认书》日期为准,如《交付使用确认书》载明的实际交付日与合同租赁期限开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日为租赁期限开始日,实际交付日晚于合同租赁期限开始日的且有免租期的,则免租期顺延、合同终止日期顺延,出租方不构成违约,承租方不以此追究出租方的责任,具体租赁起算时间以承租方和出租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为准。
5.承租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当于三倍挂牌成交合同末月租金标准的租赁保证金,及装修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出租方在收取保证金后开具等额有效的票据,未按合同约定缴交上述保证金的,承租方不得进场使用租赁物。租赁保证金用于承租方担保按时支付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装修保证金用于保障租赁物改造、装修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并保障装修期间安全责任。
6.承租方可按自身经营需要自行对租赁物外立面装修、租赁物内部进行清理、改造、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翻新、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翻新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包括但不限于聘请有资质的消防图审单位进行消防图纸审核,并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工程竣工后聘请有资质的消防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和疏散通道设置等】,但需按第8点要求完成手续。本次出租范围水表、电表容量(用电总电流上限为200安)按现状交付,如按现状容量不能满足承租方使用需要,由承租方考虑自行自费向相关部门办理增容。
7.在签署《交付使用确认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租方必须完成并承担以下改造、维护修缮责任及费用:(1)承租方必须对租赁物范围内老旧的、不符合国家规范的及出租方提出必须整改的用电线路、配电箱、插座、接地线等用电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以达到建筑物用电符合政府相关规定。(2)承租方必须建设安装符合国家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系统、烟感、消防报警设备、疏散通道设置等),在改造后且投入使用前,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提供具备消防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建筑消防评估报告》,报告须符合国家消防规范要求。上述项目完成后,承租方才可使用租赁物。承租方负责消防安全及维保、环保及治安安全的全部义务及责任。如承租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该等义务,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切断水电,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租赁物装修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改造、空调、消防设施改造或其他可能影响整体结构及机电系统的工程):(1)承租方在装修改造前,应将装修方案报出租方初步审核;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应向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承租方应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建并获得书面批准,并将获批的报建资料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经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出具的装修图纸、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复等)交出租方备案,原件用以展示核对;无需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装修改造项目,承租方须将报建材料提交出租方审核及备案,出租方的审核均不减轻或免除承租方对装修改造承担所有责任;(2)承租方已按出租方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3)承租方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4)承租方负责自行了解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一经出租方同意或备案的,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承租方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的装修、改造的方案、施工图纸而减轻或免除。
9.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按第7点要求完成租赁物改造,经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退还装修保证金书面申请、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建筑消防评估报告》复印件(原件用以展示核对),且经出租方对改造装修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租方在两个月内向承租方无息退回装修保证金。如承租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管理规范及合同约定的情形,则出租方有权直接全额没收装修保证金,不足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仍有权追偿;但在租赁期内,政府相关部门对改建的建筑物提出拆除或恢复等情况,承租方需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且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
10.合同提前解除、期满终止或因其他原因出租方需收回租赁物,如承租方不按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全部租赁物的,出租方有权全额没收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同时有权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最近一期日租金单价标准的两倍每日向出租方支付场地占用费,计算至承租方实际把租赁物交还出租方为止。
1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租赁物进行转租、分租、放弃、出让或交换租赁物或将其任何权益予以第三方。若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转租或分租的(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交分转租申请时应当连同拟签订的分转租合同模板一并给予出租方审核),承租方应确保次承租方按不低于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要求使用租赁物,并对次承租方的行为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凡承租方转租的租赁合同,必须在转租合同生效10个工作日内交一份租赁合同原件给出租方备案。转租合同不得超越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的租赁期限,因承租方违反规定造成出租方以及签订转租合同的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因承租方转租产生的各项税费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期内,凡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租赁物转租、分租给他人的,承租方必须保证次承租方遵守出租方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承租方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12.在本租赁合同届满前6个月内,经出租方同意并确认、由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饰及不可移动设施设备,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按投入成本的净值评估(承租方应提供的有效评估依据包括不限于装修合同、施工合同、有效发票、有效收据等),承租方自行承担委托评估费用,并在委托评估实施前与出租方共同确定评估机构及评估项目清单、评估基准日等,承租方必须在租期届满前完成评估并向出租方提供正式有效的评估报告,满足上述前提下且出租方参与出租方新一轮公开招租程序后未中选的,由出租方协调新承租方对出租方进行补偿。否则,出租方不负协调新承租方对原承租方进行补偿的义务。出租方只负责协调新承租方对原承租方进行补偿,但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保证。若承租方无继续承租意向或未参与出租方新一轮公开招租程序的,则本条款不适用,出租方无协调义务。
13.承租方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股比占 50%以上股东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附件《担保函》落款签署作为保证人,担保函具体保 证条款如下:“保证人接受本合同约定,并对承租方在《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所有义务及承租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债务,向承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满后 2 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交易合同约定的事项,出租人解除本合同主张提前 收回租赁物的,保证期间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或保证人发出指明的合同解除日期之次日起 2 年。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债权的本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出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14.赁期满时出租方对租赁物进行公开竞价招租的,原租方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租赁权。
15.本次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蔬菜果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为广州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方招租行为已获权属人授权,租赁合同签订主体为广州领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意向方确认为成交方后,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本所应收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部分预付租金,如存在差额部分由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补足。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其余内容详见附件《承诺书》。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