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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变更公告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方。 3.若信息披露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则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信息披露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方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浙交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合格意向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5.本次转让企业管理层拟参与受让。 6.标的企业原股东浙江启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不放弃本次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需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关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价值评估与或有风险,意向方请自行尽职调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请与转让方联系,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视为对标的企业或有风险的认可与接受。转让方联系人:汤恒迅,联系方式:0571-87951286。 8.截至信息披露起始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300万元;其中股东浙江启真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认缴510万元,实缴153万元,根据章程约定应2028年12月18日前缴足;浙江浙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认缴490万元,实缴147万元,根据章程约定应2028年12月18日前缴足。 9.其他披露内容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职工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浙江大学及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浙江大学及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方及其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继续使用“浙大”等与浙江大学相关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浙江大学相关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转让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49%股权所认缴的出资490万元人民币,已经缴清147万元人民币;其余尚未缴纳的出资,按照章程规定,应于2028年12月18日前缴足。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由此导致转让方实际承担补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且受让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5.受让方须承诺,自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保履约担保方与转让方签订《保证合同》,由履约担保方为受让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向转让方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因受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因,而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追索、代偿、赔偿而产生的全部本金、利息、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履约担保方应满足以下资信要求: (1)履约担保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认缴出资总额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履约担保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3)履约担保方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资产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4)履约担保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受让方及履约担保方承诺,在股权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如履约担保方发生财务状况恶化、重大诉讼或仲裁、资产被查封、对外担保余额大幅增加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应在知悉后3日内书面通知转让方,并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提供额外担保或采取其他增信措施。 (5)受让方未按约定确保履约担保方签订《保证合同》,或履约担保方不符合约定的资信要求,或履约担保方在保证期间内丧失担保能力且未按转让方要求提供替代担保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另行提供经转让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受让方未能在转让方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替代担保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约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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