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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用途、面积和房屋现状予以受让。
3.若交易标的出现交易时房产权属《首次确认登记清单》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房屋权属变更后,交易标的所属国土房管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4. 广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直接无息转入转让方账户,转让方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5. 本次转让标的已交纳土地出让金,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物业维修基金等款项,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6.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划入价款至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资金监管账户。
7.信息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参加交易的,转让方将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与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组织交易方式组织交易。经组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签订《成交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
8.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或意向方不满足现行政策规定的受让条件而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交易标的房产权属不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使受让方不能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相关的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签署。
1.交易标的各房屋物业独立单位建筑面积详见《首次确认登记清单》及《资产交易清单》,实际面积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定数据为准。
2.意向方应自行对交易标的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交易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3.意向方办理意向登记受让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标的所在地区房产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意向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保证不以交易标的办理过户时添加意向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名字等事项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4.交易标的均按现在分布所处楼层、位置、用途、首次确认初始登记面积数据、管理费收费标准予以确认,受让方不得就以上相关情况及已告知的事项主张权利,不得以交易标的的瑕疵状况及其相关情况与受让前知悉的情况不符或受让价格过高等情形而要求转让方退款、调整交易标的价格或补偿,受让方须对自己的受让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未付清交易标的所有交易款项前,交易标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交易标的办理抵押和设置担保。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交易标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进行转让和处置。
6.交易标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交易双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房屋物业成交均价、用途和初始登记建筑面积对应独立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7.意向方向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不得就交易标的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得以交易标的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及权属转移登记时间过长、承担税费过高为由拒付交易标的交易价款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如因中国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交易标的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8.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的,在房屋物业使用权交割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产权交易机构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9.转让方按现状交楼。具体详见《装修标准》。
10.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价款的1%(协议成交方式)或2%(竞价成交方式)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服务费不低于1500元人民币。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3、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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