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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转让方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韵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韵公司”)于1995年共同投资建设深圳市龙华区的观澜发电厂B2厂,转让方投资占60%、海韵公司(港资)投资占40%。合作项目自1997年建成开始投产,于2005年8月底正式停业。合作双方签署了《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发电厂B2厂闲置固定资产权益处置协议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议书”),转让标的为该协议书项下60%权益(含柴油(重油)发电机组及相关闲置设备73项、拆除作业、油污危废处理等一体化处置60%权益)。特别提醒: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涉及的73项资产中的第21项(柴油机9*2缸)已拆除,数量为0,实际可交易设备为72项。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2、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涉及的73项资产中的第21项(柴油机9*2缸)已拆除,数量为0,实际可交易设备为72项。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自愿全部承接本项目全部风险,成交后不得以风险未告知、现场与描述不符为由主张降价、退款、解除交易。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7.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30万元项目拆除保证金。
11.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2.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3.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期间到项目涉及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完毕后由转让方出具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意向受让方报名必要条件。
14.转让方不对项目涉及资产的完整性、隐蔽瑕疵、权属边界、现场地下/隐蔽管线、油污存量、设备内部残留物做任何担保、承诺与兜底。
15.根据转让方与海韵公司签署的《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发电厂B2厂闲置固定资产权益处置协议书》及相关约定,受让方需与海韵公司共同完成协议书约定的设备资产处置事项,并妥善做好权属边界划分、配合、协调、协同,项目涉及的设备资产处置须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90天内全部完成,须拆除施工作业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油污重油清理等,包括但不仅限于油废水、重油、危废品及土地污染处理按现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规范清理处置,通过环保验收,腾空并平整上述资产所占用的厂区土地。如遇台风、地震、政府公告室外停工作业的极端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可顺延工期。逾期将扣除30万元项目拆除保证金并解除《资产交易合同》。
16.根据转让方与海韵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受让方/拆除方须遵守以下要求:
(1)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拆除施工的各项要求(如资质、环保、安全施工、治安消防等),须严格遵守国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对项目涉及资产进行回收合法处置。若未按照要求施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受让方/拆除方自行承担,并视造成的社会、经济等方面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方赔偿或者接受处罚。
(2)受让方须保证拆除方进场开始拆卸机组设备时制定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因麻痹大意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于受让方/拆除方的责任给转让方或其他方造成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项目涉及资产拆卸、搬移、运输等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拆除方承担。因拆卸、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弃物由受让方/拆除方自行清理。受让方/拆除方在拆卸、搬移、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财产损坏、安全环保事故、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责任。若导致转让方损失,受让方须对转让方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损失及因追偿损失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予以足额赔偿。
(4)受让方/拆除方在拆卸、搬移、运输标的资产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资产转让方和其他第三方的资产、建筑、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损坏、拆除不在本次交易范围内的资产。如受让方/拆除方在转场拆除过程中确需拆除转让方或第三方一些设施设备的,应获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在拆除、倒运工作完成后及时恢复其原状,相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应承诺对项目涉及资产设备在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产生的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HW49 (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等重油油污污染、废水等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合法处置。由受让方负责委托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资质且具备满足相应环保部门要求的危险废物处置额度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须签订处置合同,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负责,并由受让方到(广东省内或者深圳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等有关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因受让方违反本条承诺导致转让方损失,受让方须对转让方的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损失及因追偿损失而发生的所有费用)予以足额赔偿。
(6)受让方/拆除方应指派专人看管机组设备的拆卸物,由于在拆卸过程中造成被拆卸设备损坏和设备材料丢失,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损失。
(7)受让方/拆除方在机组设备拆卸物运等工作,需配合厂区的日常管理和出厂区时应及时通知厂区负责专人并经厂区负责专人查验后予以放行。
17.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作方如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须在挂牌期间提交相关材料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并按公告要求交纳全额保证金,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812001488880010091
开 户 行: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四、信息披露期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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