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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 本次挂牌的19宗物业权属人均为三华村村民,其中部分物业未取得法定权属证明、出租方与权属登记人不一致。权属人已提供《产权具结书》及《承诺书》,并由三华村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权属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华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智绘三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意向方须知悉上述情况并自行评估相关风险,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广州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权利,亦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3. 出租标的由广州智绘三华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系广州智都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智绘三华公司”)进行整体升级改造及运营管理,并已与权属人、三华经济联合社签署相关租赁协议,智绘三华公司现委托出租方挂牌招租,本项目租赁合同由智绘三华公司与成交方签订,成交方不得对签约主体提出异议。
4. 标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住宅可以作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开展合法经营;农村宅基地经办理合法经营许可后,可用于商业。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消防及其他经营证照手续的,应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追究出租方责任,亦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5. 租金按季度交纳,承租方应于签订合同之日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首年月租金6倍的金额作为租赁保证金,并预缴不少于3个月的租金。
6. 本项目采用保底租金与营业收入分成二者取其高的租金结算模式,其中营业收入分成比例为6%(按承租方在租赁物业场所内产生的扣除客户退款、退货后年度所有含税营业收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收入、活动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等)
7. 双方于每年度结束后30 日内完成上一年度租金结算,若营业收入分成收益(如当年度涉及免租期的,免租期间营业收入不计入分成收益结算)>保底租金总额(含税),承租方应在结算完成后 15 日内向出租方补足差额部分;若营业收入分成收益≤保底租金总额,承租方按合同约定的保底租金支付方式履行即可,无需另行补差。
8. 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交易标的全部或部分转租、分租、转借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变更标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改标的主体结构、承重构件及消防设施,不得利用交易标的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9. 承租方如需对交易标的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固定附着物,须提前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装修改造方案,经出租方书面审核同意并依法完成相关部门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相关费用及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时,承租方装修装饰及增设固定附着物的处置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0. 出租标的目前为临时占用状态,成交后如出租方不能按时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的,合同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合同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或产权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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