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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 4.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金华产权交易所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本次标的转让项目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7.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 8.受让方须在受让前自行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尽调,并对标的企业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受让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受让方承诺独立承担,转让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9.意向方报名竞拍前请自行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了解竞买主体资格以及缴纳相关税费情况,并按要求备案,当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或不按要求缴纳税费的,竞买人自行承担不适格的一切法律后果。联系人:陈先生,联系方式:13262880172。 10.意向方承诺其已符合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承诺自行了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转让方已履行告知义务,如因不符合上述要求而带来的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与交易所不承担相关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股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附件《股权交易合同》(样稿)。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等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对投资者的相关条件)。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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