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股权 债权 土地 知识产权 工美藏品 生态资源 林木 船舶 排放权交易 资源使用权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海南 浙江 山东 云南 四川 河北 广西
0 人关注19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出租方披露的信息仅是招租方在发布信息公告阶段掌握的、认为有助于各意向方参与竞投工作所提供参考的信息,该些信息表达或会不完善或不完整,各意向方须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承租项目及承租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做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招租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应确保在签订本合同前对租赁物业做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并愿意按现状承租租赁物业。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意向方愿意承担上述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4.本招租项目的可能存在施工手续不全、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备或与现状不符、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手续不全等问题。承租方应对租赁物业做了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承租方愿意承担租赁物业瑕疵或缺陷(如有)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经营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5.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和手续,如需出租方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出租方可视情况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与营业相关的证照为由延期缴付、拒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等。
6.出租标的无配套停车位,承租方不得以无停车位影响经营为由要求降租、索赔或拒缴租金等。
7.承租方根据使用需要安装独立水或电设备设施的,由承租方负责申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负担,出租方配合办理。承租方须办理排水、排污设施等相关许可手续,排水、排污设施管养等费用由承租方负担。
8.出租物业可能存在历史水电纠纷情况,意向方需自行核实相关情况,摘牌前应知悉并自行评估相应的经营风险。
9.出租方因经营需要调整交易标的物业出租经营计划,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公告,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及风险由意向方承担,意向方不得追究出租方以及产交所的相关责任。
10.本次出租的物业需按属地物业公司要求缴纳管理费(如有),意向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同时与属地物业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具体管理费标准按物业公司报价为准。
11.本次出租物业若为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则承租方需严格按照文保建筑修缮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并且聘请有文保建筑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缮。如承租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因自身引发(如:未按有关规章制度报批私自施工、未聘请符合有关资质施工单位、经营违规业态等)导致未能于合同约定的装修期内按期动工或经营证照无法完成办理的情况,相关违约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出租方已公告目前该企业的租赁合同模板,承租方必须同意配合按出租方合同模板签订租赁合同(交易条件保持不变),同时承租方同意以租金划扣方式向出租方缴纳租金。
13.租赁合同起租时间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交付场地,交易双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承租方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
14.本出租物业,承租方无转分租权利。如出租方发现承租方存在私下转分租情形,出租方有权立即取消承租方的承租资格,意向方需同步签订《关于承诺不私下转分租物业的函》(详见报名材料参考格式),接受出租方监管。
15.出租标的暂未办理产权证,承租方如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因无产权证导致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6.意向方需同步签订《承诺书》(详见报名材料参考格式)。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我方承诺与出租物业的属地物业服务单位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由我方出租物业属地的物业服务方按月缴纳。
3.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4.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5.我方承诺在合同签订后5个自然日内应向出租方缴交相当于首年月租金3倍的租赁保证金和1个月租金,并缴纳相应的水电保证金。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