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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项目采用候选成交规则,即根据交易结果,按意向方的最高报价由高至低确认成交的轮候顺序,参与轮候的意向方数量为前两名。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结果形成、确定成交方后向委托方、各候选人发出《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向委托方、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该成交方未按照项目信息公告有关要求签署交易文件,则委托方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启动候选人轮候成交机制,下一顺位的候选人成为成交方,依此类推。
3.如全部意向方均未产生有效报价或均放弃成交,导致项目最终未成交的,全部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4.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候选人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若成交方未按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本信息公告中的“交易保证金的保证内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交易合同签订时效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本项目位于鸣春谷景区范围内,共布设自助售卖机5台,具体布设点位为:南门观光车站1台、蒲谷入口平台2台、能仁寺对面2台;每台自助售卖机占地面积要求不小于1平方米且不大于2平方米,出租面积以承租方自助售卖机实际摆放占地面积为准,总面积最大不超过10平方米。承租方仅可在核准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增设经营项目,该类违规行为将视为违约。
二、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权属人在该房地产证载面积范围内的附属物业之一,没有单独房地产权属证,现由该局委托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景区管理中心对出租标的进行出租和管理。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的现有质量、现状和指定的用途出租,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同时,出租方无法就出租标的提供规划部门关于场地规划建设、使用功能的证明文件。
三、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标的现有质量、现状、产权、规划状况和出租方指定用途自行于项目运营前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本标的各项改造手续、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经营法定的各种证照,包括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标准做好标的消防设施装修申报和验收、符合环保标准的排污许可等,直至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负责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任何费用以及不承担证照能否办妥的风险责任,承租方不得以能否办妥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该项目如需增设和增容电缆,所有报建、审批以及线管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四、承租方认可并承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结构及拆卸相关设施;不得擅自将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担保、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经营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有权追缴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
五、承租方需承担各种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如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山体塌方、社会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同时,自2025年1月20日起,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暂停机动车辆进山(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驻山单位的工作车辆、环保电瓶车以及执行特殊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车、垃圾运输车、其他应急保障车等车辆外)。
六、承租方的工作人员须办理进山证,费用参照优待门票标准缴交。承租方车辆如需要进入山上景区的,须报出租方审批同意后办理进山车辆通行证。
七、租赁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出租方单方面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或承租方依据合同约定申请提前终止合同的,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所有费用,注销或变更本项目经营证照,办妥一切移交场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凭承租方保存的发票或收据可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地退回给承租方。因承租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而提前终止合同的,出租方将不予退回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八、基于公益性考量,承租方在自助售卖机内摆放的商品中,须至少设置一款售价不高于4元、净含量不少于450ml的矿泉水,且须保证该商品库存充足,并摆放于醒目位置。
九、承租方须按出租方要求安装储值式水电表,由承租方按需预先向出租方支付水电费后使用储值式电表供电供水,出租方在承租方使用过程中予以抵减水电费用;承租方应负责储值式水电表的维修维护工作与承担相应的开销。
十、承租方需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出租标的末年3个月租金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十一、本项目现处于合同期内,出租标的的交付条件为出租方收回场地且收齐承租方支付的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两项款项的全部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场地移交手续。出租标的交付时,双方应在《场地交付确认书》上签字,并注明具体交付时间。如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或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同时租赁期限到期日不作顺延。
十二、特别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自觉严格遵守白云山风景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方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出租经营项目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对承租方出现的违反合同和景区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出租方按租赁合同附件《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服务经营项目年度考核评价表》进行扣分,年度考评低于80分的,会影响承租方参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物业招租投标,承租方及承租方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与承租方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经营者等的其他单位)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十三、其他详见本出租标的附件材料:《白云山鸣春谷自助售卖机场地项目租赁合同》。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并非候选人,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若意向方为候选人,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原路退回。
5.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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