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股权 债权 土地 知识产权 工美藏品 生态资源 林木 资源使用权 排放权交易 船舶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海南 浙江 云南 四川 山东 河北 河南
0 人关注24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一)承租方须自行到有关部门了解办理相关经营手续所需资料,且按照实际经营用途自行办理一切行政审批、许可、装修报建和消防报建、用水用电、环保卫生、租赁登记、工商登记、经营证照等所有相关手续。出租方按现有的相关资料配合承租方办理上述经营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仅承担提供必要的现有资料的义务,不承担承租方办理(或变更)手续无法批准的任何风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要求拆除、装修损失、其他投入损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期间的维修管护责任、完善消防手续),承租方不得以此理由拒缴租金及要求出租方作出任何赔偿。若承租方以此为由拒缴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交纳的租赁合同项下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意向承租人须承诺:
1. 如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或政府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政府发布征收预公告等文件之日为准)的,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面送达承租方之日,或通知张贴于租赁物门前第三日(以先到之日为准),《租赁合同》提前终止,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2. 如因城市规划建设或“三旧”改造或政府征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合同的,承租方应在政府或出租方通知的时间内搬离可移动物品、移交租赁物。若有补偿,承租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按法律及政府补偿方案,如有政府补偿给予出租方的,补偿中涉及到的合理搬迁补偿、承租方装修补偿(如有)归承租方所有。如政府补偿中未有明确列明上述补偿的,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装修、搬迁等任何补偿、赔偿。
3. 承租方与其分租户、合作方的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处理,与出租方无关。若承租方的分租、合作行为对出租方造成不良影响,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届满自动终止或依法提前终止的,承租方与其分租户、合作方的合同亦相应地终止。
4. 承租方不得经营污染(包括噪音、废液、粉尘)项目;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不得非法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不得经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经营的行业。若承租方承租期间发生事故、投诉等事件,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经济及法律等责任,如承租方不配合处理,导致出租方先行处理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讨且承租方需赔偿出租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 承租方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部分或全部作价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投资者合作或者设置担保。
6. 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整体转租给第三方;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分租给第三方,若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将租赁物分租的,分租户必须要遵守本方案及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承租方对第三方(次承租人)经营、使用物业期间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7. 承租方需要对租赁物及其附着物进行装修、修缮及改造,必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出租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若因承租方对租赁物及其附着物进行装修、修缮及改造等原因导致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
8. 自物业交付之日起 5 日内,承租方须为租赁物投保财产综合险并将保单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备案留存。投保主体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央企业或国有控股大型保险机构(限于以下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保险保障范围须覆盖租赁物损毁、灭失等全部风险,保险保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被保险人及第一受益人均为出租方。每年保险保单到期前 15 日,承租方须完成续保手续,并将新保单复印件提交出租方备案留存。
若承租方未按约定投保、或保额不足、或保险逾期未续保、或未将出租方列为第一受益人、或投保保险公司不在上述范围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同时,承租方应按每日人民币 1000 元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9. 租赁期内,该租赁物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燃气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通讯费及其他日常经营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及缴纳。
10. 租赁期间,承租方须保留物业四楼原康体中心功能,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11. 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承担租赁物业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及所有安全主体责任。
12. 租赁物交付时一并移交相应设备设施,具体以双方签署的《物业交付确认书》及附件《设备设施清单》为准。
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应将物业清扫干净,自行拆除并搬迁可移动设施设备(指可通过简单拆卸、不破坏主体结构即可分离的设施设备);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及固定装修(指不可通过螺丝常规拆卸、或拆卸将导致损毁的装修与设施),以及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电线电缆、供电设备、电梯、强弱电系统及设备设施等均视为不可移动附属设施,承租方不得拆除、搬迁或损坏,须按正常使用状态无偿移交出租方。
承租方应严格按照《设备设施清单》将租赁物及附属设备设施恢复至正常经营使用状态后交还出租方。
13. 首年装修改造方案须提前向出租方报备存档。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生效后60日内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改造方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30天内进场施工,若承租方逾期提交方案或逾期开工,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按每日10000元向承租方计收违约金。
14. 承租方承租期首年内需对租赁物升级和玻璃幕墙的改造建设总投入(不含可移动的设备、设施)不低于1500万元,且玻璃幕墙改造后需达到番禺区住建局的验收要求。以承租方提交并经出租方确认的《升级改造预算清单》为基础,结合实际采购合同和发票等有效支出凭证核算总投入。
(三)交易保证金为100万元。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充分了解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仅限于该租赁物位置、租赁物性质、产权状况、证照状况、装修情况、水电设施、消防、内外墙体情况等),并到现场勘察实际情况以确定租赁物情况是否符合自身使用的预期。当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租赁物现状为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或接收租赁物。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状为由解除(终止)合同或追究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四)承租方须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向出租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及支付水、电、煤等费用保证金100万元。合同期内如承租方提前解除(终止)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若竞得承租方逾期交纳前述任意一项保证金,逾期达到或超过 3 日,视为竞得承租方根本性违约及放弃交易成交资格,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竞得承租方已缴纳的保证金,竞得承租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归出租方所有;同时出租方有权重新对外挂牌招租,竞得承租方须全额赔偿出租方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损失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物业重新招租产生的租金差价损失、二次交易服务费、物业空置损失、出租方为维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若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有权就差额部分继续向竞得承租方追偿。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