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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 本次交易如为网络竞价(网络多次报价),加价幅度为1000元/月/总面积的整数倍;
2. 出租标的为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移交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本次公开招租无优先权人,出租方负责对物业进行必要性加固工程,并完成验收后移交物业,该交易标的可能存在因历史原因未找到该物业的规划资料、房产证资料、竣工平面资料、一次消防资料等,施工手续不全、建筑图纸资料不齐备或与现状不符、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手续不全等问题,意向承租方在竞投出租物业前自行对租赁物业应做好充分了解,知悉和认可租赁物业的现状,自愿承担租赁物业瑕疵或缺陷(如有)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经营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
4.出租标的因历史原因暂未办理产权证,承租方如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因无产权证、相关规划资料导致无法办理相关施工许可,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5.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标的A-E轴至A-K轴的放映厅、B-A轴至B-C轴的舞台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su级;交易标的最大层间位移角、最大层间位移比等不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桁架杆件、部分梁构件、承重墙体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等(详见公开附件安全鉴定报告)。
6.承租方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的单位对出租标的实施修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于经营使用交易标的前必须进行相关检测以及鉴定,待承租方消除出租标的安全隐患后(需提供由具备相关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相关房屋可靠性鉴定报告)方能投入使用,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在未整改出租标的安全隐患问题情况下擅自将交易标的投入使用,届时出租方有权无条件要求承租方停业整改,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索赔、索偿等。
7.承租方对出租标的改造方案不得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改造过程接受出租方以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物业须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如装修改造期间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索赔、索偿等。
8.出租标的出租用途为商业。鉴于本物业位于住宅小区内,受小区居住环境条件约束,不得开展以下业态经营:使用瓶装燃气的明火餐饮、烧烤、冷库、仓储、殡葬礼仪服务、临终关怀相关服务、电动车销售与维修、生产加工类项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储存及销售;以及其他会产生较大噪音、异味、油烟、粉尘等,对小区及周边居民日常生活、居住环境造成干扰和不良影响的业态。另外,由于出租标的位于社区内,结合过往实际运营情况,承租方在后续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遇到小区或周边居民提出投诉、不同意见等情形,进而对工程推进、日常经营开展带来一定影响。敬请承租方在参与本出租标的报名前,充分知悉本项目存在实施难度、经营风险等客观情况。承租方成功竞得本出租标的后,如遇项目推进受阻等情形,自行承担相应经营风险,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申请租金延期支付、减免或降低租金、提出索赔,亦不得以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9.出租标的位于广氮新村小区独立庭院内,原有活动场所曾开放给小区老人使用。承租方需承诺将庭院内原运动场所无偿开放给小区居民使用,运动场一切维护成本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要求,且承租方承担该区域的管理责任。。
10.承租方应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和手续,如需出租方配合提供有关资料的,出租方可视情况协助提供。承租方不得以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与营业相关的证照为由延期缴付、拒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等。
11.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消防规定自行负责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二次消防改造、报审、报批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租方不得以出租标的无法办理二次消防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
12.承租方应与出租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当前为(3元/㎡/月)物业服务费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指定的物业服务方缴纳。
13.出租标的无配套停车位,承租方不得以无停车位影响经营为由要求降租、索赔或拒缴租金等。
14.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分租,但不允许整体转租。
15.承租方应提供租赁合同担保人,为承租方承租出租物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16.承租方需按出租方提供的合同版本签订(见公示附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向出租方预缴首年3个月租金,合同签订后 7 日内缴纳首年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10万元装修保证金,水电保证金5万元。
17.出租方因经营需要调整交易标的物业出租经营计划,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公告,由此产生的一切影响及风险由意向方承担,意向方不得追究出租方以及产交所的相关责任。
18.承租方于修缮改造前须向出租方提交相关设计图纸、效果图、施工规划图等全套施工方案进行备案;修缮改造后,承租方须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作为租赁期满剩余工程价格评估的依据),审计报告需提交出租方备案。租赁期限正常届满,且承租方不存在欠租、违约等情形的,由出租方通过合规方式遴选具备资产评估资质机构,以租赁期限届满当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前述合规修缮改造工程(承租方实施修缮改造前,须将完整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预算清单报送出租方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相关资料全套存档备案。未经出租方书面批准实施的任何工程,不计入剩余装修价值核算范围。纳入残值核算范围仅限:房屋结构修缮、消防整改、与物业主体不可分割的附合土建及硬装工程;可移动设施设备、经营性软装、承租方自行增设可拆卸设施、日常维修养护支出不计入残值。)剩余现值,评估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评估报告作为残值处置参考依据。若新一轮竞得人非本次中标方,则新一轮竞得人需按照评估确定的剩余装修价值,直接向本次承租人支付补偿款。若承租方因自身违约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终止或正常期满后不参与竞投导致物业无人承租的,承租方投入全部修缮改造残值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本残值处置条款不再适用。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承租方另行交足给出租方。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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