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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固原市公交公司修理厂,为一批废旧动力电池(锂电子电池及车载能源管理系统)。 5.本次转让标的处于闲置状态,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6.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翟经理,18595013777。 7.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本项目转让方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9.其他重大事项揭示详见附件《其他重大事项揭示》。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转让标的为型号L202D01退役动力电池(容量202.93kWh),配套车载能源管理系统BMS型号CEB‑B60SV01/CEB‑B60H。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版)》,外壳完好、无破损漏液的完整电池包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SW17‑900‑012‑S17,不列入危险废物;标的若出现外壳破损、变形、漏液、鼓包、过火损毁情形,自动转为危险废物管理。BMS设备必须跟随电池包整体处置,严禁拆分处置、拆分倒卖。 4.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资产质量瑕疵、数量、性能衰减等为由反悔、提出补偿、拒绝签订合同、拒付价款、退还标的物,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5.处置合规义务:受让方成交后,应当严格执行工信部73号令,完成全部电池编码、BMS设备信息在全国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登记、流转上报,建立完整处置台账,档案资料留存不少于10年;严禁将本套电池及BMS私自改装用于低速三轮车、非标储能装置、其他非标设备。移交、处置过程中如发现电池包破损漏液等危废情形,受让方应当立即停止作业,交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由此产生全部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运输安全要求:标的转运全过程,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UN3480第9类危险货物规范组织运输,使用9类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配备持证驾驶员、押运员;禁止普通货运车辆实施转运。本标的虽不属于危险废物,无需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及危废电子转移联单,但9类危险品运输安全义务不得豁免。 7.标的物交割事项: (1)关于转让标的,转让方均不提供合格证、检验证、许可证、技术文件,也不出具相关证明等。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进行交接。 (3)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所有标的物的装载、运输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装载、分类、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仅负责在存放地点现场移交,不承担装车、运输责任。标的交付之后,损毁、灭失、安全生产、环保风险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转移标的物的过程中要做好相关隔离措施,确保标的资产之外的厂房、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装载、运输过程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及风险。 (4)受让方应对装载、运输全过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5)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物的清点交割工作,并办理相关交割书面手续。受让方接收人必须是本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6)自转让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权属归受让方所有。受让方应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妥善保管的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之后发生的转让标的物失窃、损毁等损失的情形,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转让标的搬运交接的工作时间、人员登记严格服从转让方的管理。受让方应在标的交割完成(以书面手续为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标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逾期一天扣除履约保证金3000元/天。 8.履约保证金约定: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标的物的运输及现场清理工作,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转让方在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违约情形:受让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根本性违约:①将电池包与BMS拆分处置、拆分变卖;②转包、分包处置业务,转交不符合法规的第三方处置;③私自改装电池及BMS用于低速车辆、非标储能;④不按UN3480规范开展9类危货运输;⑤未完成国家动力电池溯源平台登记上报、未建立完整处置台账;⑥弄虚作假骗取受让资格、成交后拒签合同、拒付价款。发生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全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经济损失,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0.其他风险提示:转让方不对电池剩余容量、剩余寿命、梯次利用可行性作出任何承诺,标的按现状转让;市场价格波动、处置政策变化等商业风险,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受让方需自行接入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平台,具备完整的电池编码登记、流转上报能力。 12.运输保障条件:退役锂电池属于UN3480第9类危险货物。受让方自身需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9类)》;若委托第三方运输,须提交与具备9类危货运输资质企业签订正式长期合作协议,并附承运单位资质、车辆、持证驾驶员、押运员证明材料;严禁普通货运车辆转运标的电池包。 13.本项目不接受仅具备收集资质的中间商参与受让;成交后严禁转包、分包处置业务,不得将标的转交由不符合工信部73号令规定的第三方实施处置。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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