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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出租标的总建筑面积为1107.39㎡,其中广州市海珠区南晖路29号首层自编101房为39.3326㎡(该出租面积为出租方自测得出,请意向承租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前自行到场复核物业实际的面积情况。如存在实际出租面积与出租方声明出租面积的偏差,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在报价中予以综合考虑),广州市海珠区南晖路29号二楼面积为1068.0574㎡,意向承租方缴纳交易保证金/诚意金则视作对标的物的面积无异议,意向方不得以套内面积及出租方自行测绘得出的本次出租的建筑面积与实际的出租标的所对应的套内及建筑面积数据不一致为由,向出租方提出索赔。
2、承租方需知悉本标的物的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房”具体用途为卫生院,本次招租设定的出租用途为“住宅(公寓)”,请意向方自行充分考虑并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清楚是否能顺利取得经营公寓所需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且该物业不得用于短租房的分租经营,出租方也不能配合承租方出具分租证明等文件。该物业只能用于按普通住宅分单个房间长期出租。同时出租方不能为承租方出具存在虚假内容的租赁备案合同。
3、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至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自行办妥一切相关的证照,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和手续。若因不符合使用功能而造成查处、整顿、关停或被投诉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合同自动解除,承租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可不予退回;同时承租方不会以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与营业相关的证照为由延期缴付、拒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
4、出租标的占用中,起租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如在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后,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交付场地使用,交易双方可协商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责任,承租方已缴纳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5、本标的物内现有视频监控系统为原租户所有,新租户承租需自行投入相应费用加装相关设施设备,以满足该物业作为公寓经营的需要,同时意向承租方不得以原承租方拆除了以上视频监控系统为由,向出租方索赔任何费用或要求解除合同,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在报价时予以综合考虑。
6、现状的瑕疵属于物业本身的缺陷,意向承租方愿意承担出租标的瑕疵或缺陷可能对租赁物业使用和管理造成的风险,并不因此而延迟、拒绝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意向方务必对交易标的展开全面且恰当的独立调查与分析,充分知悉交易标的现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标的内排污管存在老化漏水等问题,后续维修需意向方自行投入资金进行维修。同时,意向方应对承租交易标的后可能产生的费用以及潜在风险进行详尽评估,审慎自行做出交易决定,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风险。此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下调租金、拖欠租金或其他各项费用的要求。
7、出租方仅负责物业的主体结构的维修。室内管道、天花、墙身漏水、消防管道维修等等一切主体结构之外的维修责任及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请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及费用。
8、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不得再申请对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关键条件进行调整。
9、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的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租赁期间由承租方配置消防器材、设施,对出租房内使用、经营活动消防安全负责。承租方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如需经消防部门验收的,物业使用前必须取得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证书,方可开业或使用。承租方(或合同委托代理人)/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合法承办人)是租用该物业的安全防火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安全防火工作。租赁物内使用的电器、照明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如因承租方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疏忽,违反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的火灾,承租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0、承租方接受出租方(包括出租方委托的单位)或者街道、公安消防等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认为承租方和租赁物存在消防隐患需要整改的,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整改;否则,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11、本次招租按现状附带条件招租,投标人应详尽了解物业现状及招租所列条件等,提交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则视为对本次招租物业的现状及所列条件等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12、承租方如需装修租赁物,须事先将装修设计、施工设计图纸报出租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若在装修过程中(不限于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相邻房屋及楼层使用人投诉、噪音扰民、粉尘大、房屋漏裂或其他损失的,均属承租方全责,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本次装修导致相邻房屋及楼层使用人受伤害的房屋修复及相关赔偿事宜。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租方责任或过错导致装修工程暂停,在装修工程暂停期间,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或赔偿,承租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13、 出租标的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其他费用,以上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标的现行管理费标准为1.75元每平米每月,按出租面积计费收取。
14、 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方缴纳租期最后一年的2个月租金、2个月物业管理费3876元、及水电周转金6510元作为租赁保证金。(四舍五入取整计算)
15、 租赁期内,出租方享有对租赁物业进行维修、升级、改造的权利。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开展相关施工工作;承租方不得以物业维修、改造、升级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向出租方索要经济补偿、申请租金减免或主张其他任何赔偿。
16、物业内原有住户的接收、清场及全部交接事宜均由新租户自行负责完成。出租方仅提供必要协助,不对住户交接工作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不计息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招商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如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我方如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诺在工商登记存续期内没有因租赁关系、借贷关系被起诉为被告人或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被起诉对象包括:工商登记存续期内登记及已变更的企业、法人代表人、股东和主要负责人等。
6.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完善该物业的消防装修整改及申报验收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消防专项验收后方可正常营业。不得以租赁物性质用途、无法办理二次消防为由向出租方提出任何延期支付租金、免租、降租、索赔或终止租赁合同等。承租方负责按政府部门和出租方的相关要求对出租标的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消防整改及验收,消防整改及验收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不予整改或逾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合同约定全部保证金。
7.我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和手续。若因不符合使用功能而造成查处、整顿、关停或被投诉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我方全部承担,合同自动解除,我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出租方可不予退回;同时我方不会以未办理或不能办理与营业相关的证照为由延期缴付、拒付租金或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会以此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
8.意向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保人等,均不曾与广州珠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9.意向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保人等,均不存在欠缴广州珠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等费用。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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