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股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土地 工美藏品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林木 排放权交易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新疆 湖南 安徽 甘肃 海南 浙江 云南 四川 山东 广西 河南
0 人关注137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地上建筑物为两幢无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6153平方米、8632平方米,合计约为14785平方米(具体以实物测量结果为准)。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延长信息披露的,从正式信息披露之日起不超过1年)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合格意向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为浙江省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开发区黄海大道中路东、广州街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标的系司法拍卖流拍后,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9145.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鲁(2026)海阳市不动产权第0000521号,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为两幢无证房屋,建筑面积约为6153平方米、8632平方米,合计约为14785平方米(具体以实物测量结果为准)。目前转让标的部分地上、建筑物内存在被占用等情形。 5.转让方不保证地上无证建筑物成交后受让方可办理产权证,能否办理产权证需由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可以办理的,转让方提供必要的配合。意向方报名即表明其已知晓并接受上述事项,成交后不得以无法办理产权证等理由提出任何异议,该事项的相关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以上信息,并于报名时提交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 6.转让标的所涉资产如有渗水或其他各类需维修等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对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质量问题、结构调整、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瑕疵均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须修复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本次转让标的位于山东海阳经济开发区,转让标的北侧与高铁相邻。关于后续土地利用开发及受让方的准入条件等事宜,需意向方自行向当地管委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确保自身的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要求。意向方报名即表明其已知晓并接受上述事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任何异议。意向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以上信息,并于报名时提交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 8.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现状、面积、土地规划、权证过户、标的移交等),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方在受让前应自行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审查,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以及地方相关政策。 9.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图片仅供意向方参考,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10.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签章的《实地勘察证明及承诺函》。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吴金鑫,18989417516。 11.其他事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按公告约定的受让方保证金处置方式处置,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合同文本的,转、受让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文本(以下简称“上述文本”),但双方签订的上述文本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上述文本未尽事宜或与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该《资产交易合同》为项目成交后,转、受让双方基于“浙交汇”平台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样稿)》而签订的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变更受让主体,交易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不一致的,均以成交后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受让方自行办理水、电、煤(如有)等账户开立或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开票时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6.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7.在浙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该标的交割给受让方。双方签署《资产交接单》,以《资产交接单》作为标的转移占有的标志。 8.标的若需权属变更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获得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的交易凭证后60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咨询确认政策,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不承担因政策变化、现状限制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风险与责任。 9.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1.受让方被确定后,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其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受让方被确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不计息)。交易合同签订后,立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如因受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有权没收立约保证金;如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签订合同的,转让方应当退还受让方立约保证金。 如交易双方对未能签订的合同的原因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同意浙交所仍按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将立约保证金转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相关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浙交所无涉。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