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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交易的成交方为拟成交方,拟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签订意向性协议通知书》 3 个工作日内签订意向性协议,拟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意向性协议版本签署。
2.签订意向性协议后,委托方将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4】116号)的规定,对项目交易情况进行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
待本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审批通过确认文件后,拟成交方将被正式确认为成交方,本所将向成交方发出《成交通知书》。
3.自签订意向性协议之日起,若本项目超过90日仍未通过审批的,交易双方可选择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委托方通过审批。保留交易期间,若拟成交方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所,但不得追究委托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的任何责任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4.成交方须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如委托方要求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5.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6.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1.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出租标的物原建设过程存在报建手续不完善等问题。因历史原因,出租标的有历史用房255平方米和土地暂未办理权属证明文件。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交易面积即为出租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4.出租房产证载用途为仓库,出租房产用途为其他(办公,可用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洗车,车辆维保检测,停车场,机动车教练场,二手车露天展销,车辆仓储停放等相关经营活动),出租场地目前用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等相关经营活动,所有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均归现承租人所有。意向承租方如继续租赁场地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时,需要与现承租人协商充电设施设备的收购和移交工作。如意向承租方将租用场地从事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业务时,甚至可能进行全面改造等,须在参与征集前先行与出租方充分沟通。出租方按现状出租,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一旦成交,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5.场地交付以原承租方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租期起算日以租赁合同约定日期为准。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交易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承租方可提出终止本次交易,但不得追究出租方及广州产权交易所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6.租赁押金为合同期内最高月租金和月管理费的2倍。
7.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8.其他事项详见附件《场地租赁合同》。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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