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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由受让方支付。
2.《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3.本次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按现状转让,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3)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4.标的现状以转让方提供并在本所披露的资料、信息为准,意向受让方自行判断、自行承担风险。
5.转让方及本所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前自行完成尽职调查,评估交易风险,相关费用自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历史及现状,自愿接受全部不确定因素及风险。
6.意向受让方需按照该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指标(详见附件)在报名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计划方案。
7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指定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所”)对交易资金结算进行监管。受让方应按照《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入产权所新综合产权交易系统(http://new.gemas.com.cn)的电子钱包中进行支付转让费。产权所收齐转让费后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8.意向受让方须在收到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的《签订合同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交易标的现状进行的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仅作为对意向受让方了解交易标的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交易标的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本所扣除其应付给本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意向受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签订合同通知书》后,及时与转让方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1.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3.意向受让方受让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4.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5.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160000元(大写:壹拾陆万元整),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签署《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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