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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和产权人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中央空调、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承租方自行出资装修使用,承担申报、办证、开发、使用、经营、管理物业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亏损、费用、税费及责任,出租方和产权方不保证承租方能获利或收回投资。
2.出租物业权属方为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产权人签署三方租赁合同。
3.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出租方给予现状情况介绍。意向方须于完成意向登记到出租标的现场了解物业现状,意向方完成意向登记即表示认可并承诺接受出租方的物业交付条件,意向方不得以细节缺陷作为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拒绝接收物业。
4.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首年的三个月成交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5. 装修条件:如承租方因经营需要对现有出租物业进行改建、修缮等施工工程的,承租方须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或大厦管理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申报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程。承租方的施工工程应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办理相关报建、审批及投入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应将场地装修、改造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一份给出租方备案,同时承租方须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做好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的监管工作,保证工程施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7.转租条款。原则上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的专业批发市场、养老产业、教育产业、产业园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租,否则不得转租。如承租方符合转租条件且需要转租的,承租方须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转租合同内容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经出租方决策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承租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出物业租赁合同期限,承租方所收取的一切费用的期限均不得超出物业租赁合同期限,并交出租方备案。转租合同的条款除应符合物业租赁合同各项要求外,还需约定第三方必须服从出租方或权属方日常管理,不得再转租,并明确如承租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达20个自然日的,出租方或权属方有权派驻工作人员直接向转租户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代为追偿承租方所欠的租金、其他费用及相应的违约金,直至抵偿承租方所有欠款为止,且承租方须无息全额向转租户退还保证金或预收租金等费用,转租户不得以承租方不退还为由向出租方或权属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8.维修责任。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合同期满物品处置情况。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故解除,除三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在出租物业内增设的一切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租赁时出租方、产权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改造新增的部分,可拆卸/移动的除外)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或权属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进行拆除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恢复原状的费用。
10.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政府安排置换、企业改制等非租赁合同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含部分无法履行)的,租赁合同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且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1.租赁期内如若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之前3个月内通知承租人,出租方不负违约责任,承租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2.承租方需知悉事项:大厦物业管理目前由广州广房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业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承租方须遵守出租物业所在大厦的物业管理规定,并按该物业管理处出具的月度缴费通知书约定的金额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资金、车位水电分摊费、车位管理费、水电费及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13.租赁合同的签署要求:物业成交后,承租方应严格按照出租方公示的标准合同版本签署《物业租赁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变更合同版本。若承租方拒不按公示版本签订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成交资格,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另行处置该物业。
14.出租物业原租赁期限至2026年9月30日期满,届时出租方不能按时将租赁物向承租方交付使用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履约保证及安全保证金,已支付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费用不予退回,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或产权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15.其他相关事项详见《物业租赁合同》范本。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成交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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