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工美藏品 知识产权 土地 数据产品类 生态资源 资源使用权 船舶 排放权交易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海南 广西 浙江 云南 山东 四川 河北
0 人关注23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5.成交推荐名单排名第1位的意向方为成交方;如涉及候选成交的,详见“候选成交规则”。
6.公开招租评审办法
(一)商务技术评审
商务技术评审依照“先定档、后评分”原则
1.1.评审小组每位成员按照“评审指标”的“好、中、差”等级标准对响应文件各项内容进行评议,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招租响应人(即意向方)相应分项进行定档。
1.2.评审小组每位成员先递交各自的定档评议,定档分为“好、中、差”三档,分别得3分、2分、1分。经汇总后计算出算术平均分,并按以下表格确定各招租响应人相应分项的最终档次。
好:[3,2.5]
中:(2.5,1.5)
差:[1.5,1]
1.3.评审小组每位成员按照最终档次和评分标准对每一个分项进行详细评分。对于不符合最终档次分数范围内的打分为无效评分,须按最终档次的分数范围重新打分。缺乏响应内容的分项,一律评为零分。
1.4.评审小组按照每一个分项的评分计算出该分项的算术平均分,所有分项的算术平均分相加之和为招租响应人的商务评分。当分数出现小数点时,对第三位小数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1.5.商务技术评审通过标准:商务技术评分不足25分的招租响应人视为不符合招租要求,应被淘汰。若无招租响应人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则评审小组宣布评审终止。
(二)价格评审
2.1响应报价的算术校核
评审小组对通过商务技术评审的各招租响应人报价进行价格评审,响应报价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算术校核。具体标准如下:
2.1.1. 若响应价格的小写金额与大写金额不一致时,以价高的金额为准。
2.1.2.若使用响应单价核算后的总价与响应总价不一致时,以价高的金额为准,重新核算并修正价格。如按单价推算出的总价比招租响应人的响应总价高的,则以单价推算出的总价为准;如按单价推算出的总价比招租响应人的响应总价低的,则以招租响应人的响应总价为准。当核定价格出现小数点时,对第三位小数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2.13.若招租响应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响应价格,将取消其可能备选的资格,并由排在其后一位的招租响应人顶替。
2.2价格评分方式
2.2.1. 若符合条件的响应报价少于5家(不含)时,则取用全 部响应报价计算算术平均价格作为评审参考价;若符合条件的响应 报价有5家(含)以上时,则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用剩余报价计算算术平均价格作为评审参考价。
2.2.2. 评审参考价定为50分。当响应人的响应价格每高于参考价1个百分比,则按1分的比例扣分;当响应人的响应价格每低 于参考价1个百分比,则按1.5分的比例扣分,最低得分为0分。 如此类推,算出各响应人的价格评分。
(三)推荐中选候选人
3.1评审小组按各招租响应人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推荐为第一中选候选人、第二中选候选人、第三中选候选人,以此类推。
3.2综合得分相同的情况下,以商务评分评定分值高的优先;商务评分评定分值也相等,由评审专家以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评审推荐名单。
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产权情况、房产性质、水电、设备设施、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态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出租标的物业条件详见附件。
2.标的物业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应与项目大物管单位尽快签署共用设备物业管理合同,并向出租方报备。
3.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必须负责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完善消防验收、工商证照申领等相关手续,相关一切手续及投入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装修、改造、消防等。
4.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在签订本物业租赁合同后,30 个工作日内与物管单位签订相关物业合同,进一步明晰双方的物业管理权利及义务。
5.未尽事项,出租方将严格执行广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穗国资〔2023〕27 号)的通知,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6.出租标的消防设施整改、投入工程及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出租标的的消防申报验收手续。承租方需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至出租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办妥一切消防安全的相关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7.承租方若需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改造,须事前将施工设计图纸交出租方,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在办妥一切报建手续后方可施工。
8. 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方向承租方发出《物业交接通知书》约定物业交接时间。自物业实际交接之日起(租金起算日)所有租赁合同约定租金、管理费开始计算。
9.如本次公开招租的诚意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的租赁保证金的(出租方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的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出租方通知的为准),承租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 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 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无正当理由未参与竞价;
3. 在竞价期间,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的;
4. 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5. 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6. 其他违反广州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5.若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第4条情形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遭受的损失,该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出租方/招商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意向承租方必须信誉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任何不良记录和债务纠纷。所有曾与广州地铁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发生违约纠纷情况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招租。
5.意向承租方必须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且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应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