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招租 废旧物资 房地产 二手车 二手设备 债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工美藏品 土地 生态资源 数据产品类 排放权交易 资源使用权 船舶
江苏 广东 内蒙古 黑龙江 湖南 新疆 安徽 甘肃 海南 广西 浙江 云南 四川 山东 河南
0 人关注19 次浏览
阅读公告
报名登记
交保证金
参与报价
成交确认
资金结算
办理交割
本平台为第三方交易信息平台,仅对挂牌方和/或招标方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项目公告以及相关信息、图片、视频、附件等,均由挂牌方、招标方自行负责发布、上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平台对项目公告等各项信息、素材不承担审核义务与法律责任。对交易成交的项目,本平台不强制挂牌机构(单位)提供退换服务。
1.产权权属情况:出租标的证载权属人为广州公交集团第三公共汽车有限公司,2024年由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后,现实际权属人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须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权属人委托出租方经营管理出租标的,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分公司(隶属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2.合同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5天内,须按相当于首年3个月成交租金向出租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及须按相当于首年月租金的50%向出租方缴纳安全保证金。
3.物业交付
(1)出租方对出租物业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2)出租物业原租赁期限至2026年9月14日期满,届时出租方不能按时将租赁物向承租方交付使用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履约保证及安全保证金,已支付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费用不予退回,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或产权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4.水电费、管理费等: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出租物的管理费、水费、电费、清洁卫生费、垃圾费和因使用出租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水、电费按市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缴,管理费约为1.8元/平方米(具体以小区管理处约定为准),垃圾处理费约为10元/月(具体以小区管理处约定为准),由承租方直接交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5.出租用途:物业证载性质为住宅,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不得在物业内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改建为仓库,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6.转租条款: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对出租标的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自愿增加不少于一倍履约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转租合同内容须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并经出租方决策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
7.维修责任: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以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8.如承租方如需对出租物业进行装修、改造、整改水电设施、消防设施或安装其他配套设施的,须经出租方、产权人书面同意,并应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其办理报建、审批以及投入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承租方应将场地装修、改造的设计图纸及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一份给出租方、产权人备案。
9.消防要求:出租物业目前按规定配置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目前符合消防相关要求。承租方如对现有物业建筑进行装修、改造、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的,应对消防设置合法合规进行系统评估,依法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完善手续,以确保具备物业消防安全条件。
10.合同期满物品处置情况:租赁期满或本合同因故解除,除三方另有约定外,承租方在出租物业内增设的一切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租赁时出租方、产权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改造新增的部分,可拆卸/移动的除外)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或权属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进行拆除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恢复原状的费用。
11.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制、该物业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非出租方或产权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含部分无法履行)的,出租方及产权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或产权方的要求执行,且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12.其他重大事项说明详见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和租赁合同。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成交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会员:
密码:
登 录 我要注册
数据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