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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租赁物正在办理产权证,产权方为广州越合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租方已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获得租赁物的完整经营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首年三个月成交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年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金。
(四)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及电费(含公摊部分)、物业管理费、清洁卫生费、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水、电费按市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缴,承租方需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向供电及供水等部门缴纳。
(五)出租用途:租赁物用途为商住及政府部门核准的相关用途。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不得租赁物内生产、储存和经营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严禁在租赁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承租方在租赁物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或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且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事故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租方承担。
(六)物业交付:
1.该物业配有水、电基础设施。
2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及电费(含公摊部分)、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水、电费按市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缴,承租方在接收到出租方或产权方出具的水电缴费通知单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方缴交。若相关政府水、电部门调整收费,按最新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
3.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给承租方使用,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合格交付。
4.出租方因承租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将租赁物向承租方交付使用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三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三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或产权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七)转租条款:
1.原则上,对涉及专业批发市场、养老产业、教育产业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租赁物业,禁止转租(分租)。
2.如承租方符合转租条件且确需转租的,须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交书面申请。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承租方方可进行转租,并须与第三方签订书面转租合同。
3.转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原物业租赁合同期限,承租方向第三方收取的任何费用的履行期限亦不得超过原合同期限。转租合同签订后,转租合同应同步报出租方备案。
4.转租合同除须符合原物业租赁合同的约定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第三方须服从出租方(或产权方)的日常管理;
(2)第三方不得再次转租;
(3)若承租方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达50个自然日,出租方有权直接向第三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用于抵偿承租方所欠款项(包括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并且,第三方不得因承租方未退还任何有关款项,而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责任或补偿。
5.承租方应在转租前与出租方签订书面《转租承诺书》,经出租方同意后才能转租。承租方提供转(分)租的合同向出租方进行备案,并将不低于合同中次承租户支付的保证金的80%作为转租保证金,支付给出租方,专门用于担保转租期间承租方及第三方履行合同义务。
6.若承租方违反上述转租约定,出租方有权依据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有权从转租保证金中直接抵扣相应损失。
(八)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正在办理产权证,并已清楚了解租赁物场地状况、水电情况、建筑情况和交付标准,如因前述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产权方任何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的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以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说明: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承租物业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配有消防控制室的配置持证值班人员(如无消防控制室除外)、设立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必须配合出租方及产权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物业出租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承租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
(十一)承租方在运营期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对改建的建构筑物进行整治等各类要求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且在整治工作中所产生的各项手续、费用、责任等,或对承租方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十二)承租方已知悉并承诺在承租后,在租赁期内对标的物业进行实质性装修改造,且总投入不得低于人民币3200万元(即每平方米投入改造费用约2200元)。承租方应在合同签订后限期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装修改造方案及预算,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后实施。该承诺及经批准的方案将作为合同附件,出租方有权对改造进度、质量及投入进行监督核查。
(十三)承租方已知悉,同意按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方式按照前5年年支付租金不低于340万元/年,第6年起结合剩余租金总价以及递增率设置应付租金(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租金标准为准)。
(十四)免责条款: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制、该物业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非出租方或产权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及产权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或产权方的要求执行,且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详见附件)。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广州产权交易所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广州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我方未存在与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以及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出租方、公交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应付款项(包括:租金、水电费、管理费、停车费)未清偿的情况。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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