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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 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1、租赁期间,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市政建设或出租方需要搬迁、企业改制、政府征收、场地开发、改变土地及房产用途、规划调整、环境治理、地方政府政策,或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等潜在或事实出现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在出租方提出时间内腾退物业。
2、物业按现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实地了解该物业情况,承租方已清晰知晓地块、物业性质、现状等情况,并进行了必要的风险评估。承租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租赁物业。承租方利用所租物业进行物业使用性质以外的其它用途造成承租方未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经营证照等手续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使用的,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理由拖延或停止向出租方缴交租金及其他应由承租方缴交的费用。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物业进行拆除、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若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等手续需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承租方须先取得该政府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或工程进行监督。承租方在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消防、安全、环保、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相关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设施(可移动设施除外)应一并完整移交出租方,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意向承租方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查评价、风险评估。
5、出租物业权属人为广州半导体器件有限公司,委托出租方挂牌交易行为已获得权属人的授权,承租方须与物业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
6、押金按租赁期内租金最高额的3个月收取,其中租赁押金按租赁期限内租金最高额的2个月收取,安全消防及水电押金按租赁期限内租金最高额的1个月收取。
7、出租物业供水、供电、机械设备等相关基础设施由承租方自行自费解决,承租方在承租物业内需要自行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由承租方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增容手续,出租方提供协助,增容及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因增容、超容使用所引发的事故责任、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内,本协议租赁物业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导致无法使用物业或产生其它影响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负。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与物业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
9、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0、该物业地处通利国际时尚港产业园范围内,进出需经通利国际时尚港产业园,无独立水电,为了正常运营该物业,意向承租方需在意向登记报名前取得广州通利时尚港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协商意见。若协商不一致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该场地进行经营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承租方有权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已缴纳的租金(含租赁押金)不予退还,作为出租方已提供的缔约机会及前期履约成本之补偿。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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