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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租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水电状况、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本项目房地产租金价值包含房屋及对应的土地租金价值;
3.成交方承诺在项目挂牌期间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房屋现状,并同意以现状进行租赁。
4.出租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标示用途为非居住用房。本次出租用途不限,但禁止行业类型包括:桑拿、按摩、会所、卡拉OK、酒吧、歌舞厅等娱乐行业及明火餐饮行业。成交方应自行承担使用中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成交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须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
5.合同押金:按2个月租金交纳,成交方应在合同签订完成之日起7日内完成足额支付或完成开具同等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成交方足额支付押金或完成开具同等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后租赁合同生效,否则将视为成交方自愿放弃承租权,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委托方有权将该物业重新招租,选择其他成交方。
6.为保证对成交方对本项目标的物业进行投入改造并正常经营,成交方可采用以下方式(选其一即可):
(1)交纳装修保证金。由成交方在委托方指定银行设立“专款专用账户”,并汇入1000万装修保证金,委托方监管并审批款项支付,用于按进度支付项目前期装修改造、室内软装布置等相关款项。若成交方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未开始装修改造或8个月内未正式开业的,视为成交方自愿放弃承租权,合同押金不予退回,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委托方有权将该物业重新招租,选择其他成交方。
(2)开具银行履约保函。由成交方在银行开具500万履约保函。履约保函以保障项目完成前期装修改造、室内软装布置等前期投入,并顺利开业;若成交方在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未开始装修改造或8个月内未正式开业的,视为成交方自愿放弃承租权,合同押金不予退回,租赁合同自动解除,委托方有权将该物业重新招租,选择其他成交方;委托方有权向银行履行保函设定的赔偿金额。
7.成交方对本项目完成装修改造、室内软装布置等相关前期投入后,需聘请第三方事务所对项目的装修改造、室内软装布置等相关前期投入的总金额进行审定,出具审核报告。该物业5年租期结束后,委托方将对本项目重新挂牌公开招租,新的承租人需对上一承租人按上述审核报告所列前期投入进行赔偿。
8.为方便使用标的物业的地下停车场,需要在楼宇东面和北门增加环绕实体围墙,成交方负责围墙的建设,长度约80米(以实地测量为准),高度2.5米。
9.地下停车场功能是整栋大楼的配套设施,成交方负责停车场的建设与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并允许标的物业的其他租户共同合理使用该公共区域。
注:本项目所述开具履约保函的银行仅限于以下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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