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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与权属人(广州花都产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并缴纳首期租金以及押金。
1.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该物业出租用途为商业,承租人使用该物业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产业及环保要求,不得从事高污染、高排放、高噪音行业,不得对周边居民产生严重噪音、气味等影响。严禁作为生产、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及腐蚀性危险品的车间或仓库。
3.成交方须于收到《成交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与物业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或造成楼宇结构安全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赔偿所有损失。
4.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如有损坏或造成楼宇结构安全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赔偿所有损失。
5.承租人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装修、或施工单位设计施工,确保租赁物主体结构安全,必须按规定办理施工及消防报建、报装和验收手续,并提供设计图(一份)和消防验收报告副本(一份)供物业权属人或出租方存档。无合法手续不得施工建设,否则视为违约。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时,对所在租赁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或在租赁场所建造的附着物归物业权属人所有,无论何时,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物(附着物),承租人不得拆除和恶意损坏,需将租赁物完整、无偿地移交物业权属人,承租人不得损坏水电管网气线及固定的装饰。
6.承租人需按要求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等。物业按现状交付承租人,配合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但不保证办理进度和结果。承租人应在竞拍前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如因政策原因未能顺利办证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承租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强日常运营管理,租赁期内包括但不限于创文创卫、安全生产、防灾、应急等工作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类合理工作要求,不得私自违章改扩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占道经营,不得偷排工业废水、私自倾倒生产废料/建筑垃圾等。如有违反上述管理要求,权属人或出租方将要求承租人限期整改,承租人不予配合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权属人或出租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终止合同,收回物业,并要求承租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8.承租人不得将该物业整体转租他人经营。
9.出租标的证载权属人为广州花都产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委托广州智都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2025年6月1日起授权广州市花都市场建设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获授权,承租方需与权属人广州花都产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须知悉并接受上述情况,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10.意向方须知悉并接受标的占用现状,如新的承租方成交,则出租方在确认成交并原租赁限满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清场交付,新的租期自出租方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因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无法正常交付场地给新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但不得追究出租方和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任何责任或经济损失,新承租方需自行承担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
11.以上物业招租的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回。
4.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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