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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 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 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意向方应仔细阅读标的信息公告,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意向方应自行对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了充分的了解,对承租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意向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1. 租赁期间,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市政建设或出租方需要搬迁、企业改制、政府征收、场地开发、改变土地及房产用途、规划调整、环境治理、地方政府政策,或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等潜在或事实出现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在出租方提出时间内腾退出租标的。如有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其分配方式:土地及原有建筑物的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土地上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新建建筑物及承租方其他投入的补偿款可归其所有,但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且出租方不承诺保证政府有关补偿结果及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确有需要的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的,应先经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出租标的后,出租标的总面积不得低于承租面积。若相关手续需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承租方须先取得该政府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或工程进行监督。因此产生的消防、安全、环保、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相关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设施(可移动设施除外)应一并完整移交出租方,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租赁期内,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保障出租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租赁期间双方修缮责任分配如下: (1)出租方负责维修出租标的公共辅助设施、非承租方引起的主体结构自然破损,并承担相应开支。 (2)承租方负责维护承租出租标的、对非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除主体结构自然破损的维修维护外,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维修维护义务,且不以此为由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凡是出租标的主体结构的人为、非人为破损需要维修维护的,承租方均应在3日内通知出租方,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通知出租方,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3)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出租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方如需变更出租标的使用性质时应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保证依法依规办理手续、负责相关费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且不因此而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不拒绝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5.意向承租方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查评价、风险评估。 6.租赁期内,本协议租赁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冷供暖费、燃气费、出租标的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导致无法使用出租标的或产生其它影响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负。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与出租标的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 7. 出租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转租行为已获得权属人的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8.押金按租赁期内租金最高额的3个月收取,其中租赁押金按租赁期限内租金最高额的2个月收取,安全消防及水电押金按租赁期限内租金最高额的1个月收取。 9.承租方在承租出租标的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由承租方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增容手续,出租方提供协助。因增容费用及增容、超容使用所引发的事故责任、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0.房产证载用途为托儿所(单车棚)。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消防、电信、及网络等手续,出租方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因房产证载用途或出租用途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导致不能正常经营时,出租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有权在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承租方所缴纳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验收情况、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2.本次招租标的中,304、305房租赁面积合计69.78平方米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8月31日;首层自编6号租赁面积36.46平方米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11月30日。上述二宗出租标的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分批交付(如存在特殊情况影响交付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沟通协商确定)。关于分批交付出租标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租赁面积:本次招租标的分批交付,首批交付面积为602.74平方米,剩余部分分批交付。首批与分批交付的面积累计数不得超出本次招租总面积。 (2)租赁期限:分批交付出租标的的租赁时限,不得超出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的最终日期。 (3)免租期:分批交付出租标的不再另外单独设免租期,与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日期同步,且不得超出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最终日期。 (4)租金计算:承租方中标后,出租标的租赁合同以首次交付面积计算合同租金。后续分批交付出租标的交付后,在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的基础上叠加计算租金。如分批交付出租标的的交付时点不在首批交付出租标的免租期内,则从交付的次日起计算租金。计算租金时,如在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的租赁合同期首年内交付,则以首年月租金单价乘以面积计算,如在租赁合同期次年交付,则以次年递增后的租金单价乘以面积计算,以此类推,并在后续履约时跟随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的递增频率和比例同步进行递增。 (5)承租方不得以上述分批交付出租标的影响首批出租标的经营使用为由拒绝接收分批交付的出租标的,如确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接收的,承租方应提交书面原因,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不交付。分批交付的出租标的交付时,相关租赁事宜由出租方与承租方通过书面确认书的方式明确。 13.出租标的交付均以原承租方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首批交付出租标的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承租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租赁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发生此情形时,如后续分批交付的出租标的尚未完成交付,则相应终止交付。 1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本项目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用于出租标的外观形象、基础设施设备等修缮升级。承租方应在合同期第三年末之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装修总投入额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正式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审核报告认定的投资额未达到出租方要求的投资金额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承租方已缴交的租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按合同首年首期租金标准,向出租方补缴1个月免租期对应的租金。 15.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交装修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
1. 租赁期间,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市政建设或出租方需要搬迁、企业改制、政府征收、场地开发、改变土地及房产用途、规划调整、环境治理、地方政府政策,或国资管理机构的要求等潜在或事实出现时,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同意解除合同并在出租方提出时间内腾退出租标的。如有政府给予的补偿款,其分配方式:土地及原有建筑物的补偿款归出租方所有;土地上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新建建筑物及承租方其他投入的补偿款可归其所有,但出租方无需向承租方作出任何补偿,且出租方不承诺保证政府有关补偿结果及补偿款项的支付时间。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出租标的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如确有需要的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室内装修或增加设备的,应先经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且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出租标的后,出租标的总面积不得低于承租面积。若相关手续需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承租方须先取得该政府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出租方有权对装修或工程进行监督。因此产生的消防、安全、环保、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时,相关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设施(可移动设施除外)应一并完整移交出租方,且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3.租赁期内,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保障出租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租赁期间双方修缮责任分配如下:
(1)出租方负责维修出租标的公共辅助设施、非承租方引起的主体结构自然破损,并承担相应开支。
(2)承租方负责维护承租出租标的、对非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除主体结构自然破损的维修维护外,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任何维修维护义务,且不以此为由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凡是出租标的主体结构的人为、非人为破损需要维修维护的,承租方均应在3日内通知出租方,情况紧急的,应立即通知出租方,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3)因承租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出租标的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4.承租方如需变更出租标的使用性质时应先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保证依法依规办理手续、负责相关费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且不因此而追究出租方任何责任、不拒绝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
5.意向承租方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适当的调查评价、风险评估。
6.租赁期内,本协议租赁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冷供暖费、燃气费、出租标的管理费、卫生费、上网费、车位费、室内设施维修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导致无法使用出租标的或产生其它影响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负。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与出租标的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双方协商承担。
7. 出租出租标的权属人为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的转租行为已获得权属人的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8.押金按租赁期内租金最高额的3个月收取,其中租赁押金按租赁期限内租金最高额的2个月收取,安全消防及水电押金按租赁期限内租金最高额的1个月收取。
9.承租方在承租出租标的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由承租方到有关部门(单位)办理增容手续,出租方提供协助。因增容费用及增容、超容使用所引发的事故责任、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10.房产证载用途为托儿所(单车棚)。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消防、电信、及网络等手续,出租方予以协助,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因房产证载用途或出租用途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导致不能正常经营时,出租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有权在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承租方所缴纳的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1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有质量、房屋结构、验收情况、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12.本次招租标的中,304、305房租赁面积合计69.78平方米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8月31日;首层自编6号租赁面积36.46平方米的原租赁合同到期日为2026年11月30日。上述二宗出租标的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分批交付(如存在特殊情况影响交付的,出租方与承租方沟通协商确定)。关于分批交付出租标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租赁面积:本次招租标的分批交付,首批交付面积为602.74平方米,剩余部分分批交付。首批与分批交付的面积累计数不得超出本次招租总面积。
(2)租赁期限:分批交付出租标的的租赁时限,不得超出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的最终日期。
(3)免租期:分批交付出租标的不再另外单独设免租期,与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约定免租日期同步,且不得超出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约定的免租期最终日期。
(4)租金计算:承租方中标后,出租标的租赁合同以首次交付面积计算合同租金。后续分批交付出租标的交付后,在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的基础上叠加计算租金。如分批交付出租标的的交付时点不在首批交付出租标的免租期内,则从交付的次日起计算租金。计算租金时,如在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的租赁合同期首年内交付,则以首年月租金单价乘以面积计算,如在租赁合同期次年交付,则以次年递增后的租金单价乘以面积计算,以此类推,并在后续履约时跟随首批交付出租标的租赁合同的递增频率和比例同步进行递增。
(5)承租方不得以上述分批交付出租标的影响首批出租标的经营使用为由拒绝接收分批交付的出租标的,如确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接收的,承租方应提交书面原因,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不交付。分批交付的出租标的交付时,相关租赁事宜由出租方与承租方通过书面确认书的方式明确。
13.出租标的交付均以原承租方退场后的实际交付日为准。如首批交付出租标的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原承租方未退场导致出租方不能交付场地时,承租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交付场地,或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租赁合同,互不追究对方责任,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回。发生此情形时,如后续分批交付的出租标的尚未完成交付,则相应终止交付。
14.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本项目投入不低于人民币15万元用于出租标的外观形象、基础设施设备等修缮升级。承租方应在合同期第三年末之前,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对装修总投入额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正式的专项审核报告。如审核报告认定的投资额未达到出租方要求的投资金额的,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没收承租方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承租方已缴交的租金不予退还,承租方还应按合同首年首期租金标准,向出租方补缴1个月免租期对应的租金。
15.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方应向出租方缴交装修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
意向方保证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意向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并须按照交易规则、交易公告及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的相关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评审等)。意向方应遵守项目公告、项目须知的规定,以及广州产权交易所操作规程和竞价实施办法等制度要求。意向方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或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或《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交纳的项目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方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方式参与竞价;
2.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各意向方未形成有效报价导致项目未成交的;
3.竞价期间,在未有其他意向方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优先权人拒绝以挂牌价行权的;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文件,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5.其他违反广州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制度或法律法规内容的行为。
3.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网。
4.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我方及其关联企业过往没有涉及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发生债务或法律纠纷情况,否则我方及其关联企业均不得参与报名竞租。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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