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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评审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在公示期满且未收到异议的,广州产权交易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承租方须按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反商业贿赂协议》和《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版本签署。
2.标的物业的房地产证照权属人为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主体建筑于2003年改建,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改造前旧面积的《产权证》,规划用途为交通。标的物业原产权证建筑总面积为5972.26平方米,2003年改建后总建筑面积为8939平方米,改建后有部分面积物业无产权证,可能对办理租赁备案登记及营业证照产生影响,请意向承租方报名前自行前往相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并承担相应风险。现标的物业已由长运公司划拨至广州市交通站场建设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交通站场中心”),暂未办理变更房地产权属人手续,交通站场中心通过授权委托出租方(广州中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出租方拥有完全使用权,该物业不涉及债权债务,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
3.意向方有义务查阅出租方就标的物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并自行实地查看、向出租方询问,竞投即表示知晓标的物业可能存在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权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设施设备及手续、现有抵押查封情况、装修等,意向方承诺自担风险并不因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
4.出租用途:交通及政府部门核准的有关用途。在租赁期内,除非事先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及按规定须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该租赁物用途。租赁物规划用途为交通(非商业),承租方若将其用作其他用,承租方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报批、各类许可、租赁物业改建手续、租赁物业用途变更手续、环保手续、证照等),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及风险。承租方承诺不因此作为拒绝支付租金等费用以及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
5.标的物业一楼部分区域设有夹层(总面积约700平方米,夹层位置高度约2.45米),该夹层不属于出租范围,由出租方自用,用作空调机房及管网走线等,承租方不能占用或破坏夹层结构或拆除夹层。
6.标的物业没有配备空调设备,标的物业内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是原承租方出资购置,所有权归原承租方所有,属于原承租方,原承租方有权自行处理。新承租方如非原承租方,若需要继续使用标的物业内可移动的设备设施,须自行和原承租方协商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水电费及其他约定:标的物业用水用电均由出租方输出提供,一楼可供给最大负荷为500千瓦,三楼可供给最大负荷为200千瓦。承租方必须保证在标的物业安装的设备设施总用电负荷不超过上述最大负荷,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全部由承租方承担。水、电等接驳工作及相关使用费用需承租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经营需要水电增容及解决排污的,需承租方根据法律法规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用水用电收费标准为按照政府政策规定收取,当政府部门对出租方范围内的用电、用水进行控制时,出租方有权相应对承租方提出减少用电、用水量的要求,承租方拒绝实施的,出租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减少或停止供应水、电给承租方,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若因承租方原因超指标用水用电受到处罚或整改的,处罚金由承租方承担。
8.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的,承租方应将相关申请及施工方案书面报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的现场管理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承租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加建、扩建、改建或改变、增设、拆除有关附属设施设备的,须符合安全、消防、防火、工程装修、装饰、施工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证照,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9.承租方如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重新进行消防设计(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如无法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需将物业按原状恢复,恢复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0.承租方应依法经营,接受出租方监督及出租方上级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在经营期间,须持有与所经营范围相符的相关证照。未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所需证照前,承租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并应确保前述所有证照、许可及审批在租赁期内持续有效及适时更新,若因租赁期内失效或者未得到及时更新,则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及责任,而出租方对该等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违反本条款义务并导致出租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及/或该等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11.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出租方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车站“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要求。由于标的物业位于省汽车客运站候车大楼内,承租方在场地装修及后续经营期间,必须确保出租方候车区、乘车区、安检区、检票口、车场等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若承租方未予落实,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承租方负责租赁物日常的治安、安全、消防、综治、卫生、清洁、防疫、环保、计生、门前三包等工作,独自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出租方已告知承租方租赁物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承租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场地内配备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制定物业场地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对所属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13.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整体转租。确因经营业态、行业管理等特殊情况需要部分转租的,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签署书面转租承诺,经出租方及出租方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14.承租方负责对租赁物已有装修、设施设备以及其经出租方同意增设的装修、设施设备承担维修维护责任。租赁物附属的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损坏、老化等情况,承租方拒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全数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承租方拒付该费用,出租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向承租方追偿其他损失(如有)。
15.标的物业内使用的消防喷淋自动系统与出租方的为同一管网,承租方需按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安装租赁物内的消防喷淋自动系统设备、消防控制室、配备值班人员等并承担所需费用。另外,由于租赁物消防喷淋系统与出租方控制系统连接,为统一管理,避免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承租方使用的消防喷淋自动系统的维保单位必须与出租方的为同一维保单位,承租方需在投入使用前,就标的物业的消防设备设施签订《消防维保合同》,并负责督促维保单位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消防规范开展维护保养工作,并承担维保范围内的全部费用。
16.承租方须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合同首年3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如本次公开招租的交易保证金少于承租方应缴的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与租赁合同缴交期限一致)一次性补齐。(具体以合同内容为准)
17.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出租方企业改制、现场无法提供用电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出租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8.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对出租标的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9.承租方在租赁物内增设的一切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租赁时出租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改造新增的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作出赔偿。承租方还须清偿一切拖欠出租方的款项、债务和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0.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并同意按租赁物现状进行交付。承租方没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与出租方办理租赁物使用交接手续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再交付租赁物,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租赁物业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向承租方交付使用的,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双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双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已支付产权交易所的交易费用不予退回,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产权方和产权交易所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21.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物业租赁合同》范本。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适用于竞价项目),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适用于非候选成交情形)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及部分租金。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1. 我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合同。
2. 我方将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必要和全面的独立调查和分析,不依赖于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出租方提供的信息和解释,对交易标的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对交易标的成交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我方将在调查和了解交易标的后独立、自愿作出是否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
3. 意向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同意遵守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充分了解本公告内容。产权交易所制度详见广州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4.我方承诺在以往经营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我方承诺未存在与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或公交集团下属各级单位存在民事纠纷并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处理完毕的,或在本次招租公告期间尚拖欠公交集团或公交集团下属各级单位物业应付账款未清偿的情况。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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