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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2.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一、租赁物已办理广州市房地产证、国有土地证,产权方为广州二运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物A1、B1、B2为非住宅;A2、A3为住宅与非住宅、土地用途为工业,出租方出租行为已获产权方授权,承租方须与出租方、产权方签署三方《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自行承担因此可能造成的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障碍或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向出租方(或权属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二、合同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相当于首年的3个月成交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安全保证金:承租方在与出租方及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年月租金的50%作为安全保证。
四、水电费收费标准:租赁期间承租方须承担租赁物的水费、电费、清洁卫生、垃圾费和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其中每月水、电费根据承租方实际用量按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计收,水、电公摊及损耗部分的用量按比例分摊计收。若相关政府水、电部门调整收费,按最新的收费标准相应调整。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或产权方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产权方缴交(承租方自行缴交除外)。
若租赁物水电缴费主体变更为出租方下属公司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承租方在接到出租方或出租方属下子公司发出的水、电缴费通知单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出租方下属子公司广州市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交。
五、出租用途:租赁物用途为建筑物产权证载用途A1、B1、B2为非住宅;A2、A3为住宅与非住宅及政府部门核准的相关用途。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依约使用场地,承租方在租赁物内不得生产、储存违禁物品及各类化工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有放射性、腐蚀性等物品),及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经营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或政府相关部门不允许的项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严禁在租赁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如承租方在租赁物内违规存放、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或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安全事故,且因存放物品、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事故责任及损失一切由承租方承担。
六、物业交付:
(一)租赁物现配有水、电,租赁物可用总电量约630千瓦,用电性质为大工业用电。
(二)租赁物配有电梯四台,分别A1物业一台载客电梯、B1物业两台货梯、B2物业一台货梯(具体以场地移交表为准),出租方与产权方在租赁期内供承租方使用,电梯日常维保与维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电梯用途或停止运行或更换电梯设备。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电梯使用规范,配合维保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若因管理不善或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全权承担。
(三)租赁物产权证载用途A1、B1、B2为非住宅;A2、A3为住宅与非住宅),出租方对租赁物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交付给承租方使用,不包括租赁物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接收租赁物时应检查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如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其他质量问题,应于接收房屋后3日内提出,否则自出租方与承租方完成租赁物移交手续之日起视为正式合格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确认已充分了解租赁物业现状及使用限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四)承租方已清楚知悉,截至租赁物交付之日租赁物内的A3部分(除第三层)、B1、B2物业及部分空地由第三方正在租用,该部分在租物业合同期至2026年9月20日,在租面积合计17658.91平方米(其中建筑物为15158.91平方米,空地为2500平方米),租赁物剩余面积为空置。
承租方知悉租赁物为逐步交付,出租方先将租赁物空置部分移交给承租方,第三方正在租用的上述租赁物在2026年9月20日期满后,由出租方负责清场后交付承租方使用(含第三方租赁期满后占用情形),出租方将对租赁物的租金按实际交付面积计算,计算方式为实际交付面积*每平方米租金(月租金/总面积)。承租方须无条件确保上述第三方正常使用,承租方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与产权方责任或索偿、拒付租金,且不得以逐步交付或延期交付为由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若选择将租赁物整体交付给承租方,经出租方与承租方协商确认后,出租方在2026年9月20日后将租赁物整体交付给承租方,自出租方与承租方完成租赁物整体移交手续之日起正式交付。承租方不得以此追究出租方与产权方责任或索偿、拒付租金,且不得以此交付方式为由主张任何权利。
(五)出租方因承租方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将租赁物向承租方交付使用的,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出租方实际交付之日起算并作相应顺延,超过约定的交付期限【3个月】仍然不能交付的,三方可保留本次交易直至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物,或三方可终止本次交易,互不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全额无息退回本合同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或产权方提出本条约定以外的其他赔偿或补偿等要求。
七、转租条件: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租赁物进行转让、转租(包括分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承租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承租方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如承租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确需要转租的,承租方须提前3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出租方另行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等额金额作为转租保证金(包括部分转租)。承租方应事先将转租合同内容书面报出租方审批,经出租方或出租方上级单位决策审批同意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须交出租方备案。(具体转租约定详见租赁合同第七条)
八、承租方已清楚明确知道租赁物产权证载规划用途、可供用电情况,并已清楚了解租赁物场地状况和交付标准,如因租赁物规划用途、可供用电问题,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及在日后的使用、经营过程中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追究出租方或产权方任何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出租方与产权方承担租赁物主体结构自然损坏、房屋梁柱结构部分的正常维修义务(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的除外),及除出租方、产权方原因导致出现的维修情况外,其余维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及排水与排污管道的漏水、渗水、堵塞、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等等)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十、承租方已现场了解租赁物现状,并自愿承担下列问题可能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等风险,且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或产权方追究任何责任或以任何形式索偿:
(一)知悉并接受租赁物房屋结构、布局、质量及租赁物现状用电量、消防设备设施情况;
(二)知悉并接受租赁物A1物业首层室内存放着中央空调主机设备,及配套空地存放着污水处理设备等(具体以出租方场地移交清单为准),上述设备均权属产权方,承租方不得自行处置,并承担保管义务,如承租方需移动或另存放上述设备,须经出租方或产权方书面同意;
(三)知悉并接受租赁物B1物业厂房楼顶现由产权方出租给第三方铁塔基站公司使用,并已设置无线基站等设备设施,承租方不得妨碍该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及维护,且应保障该设备的供电,该基站电费由产权方自行与第三方铁塔基站公司结算。承租方承租后,产权方将该基站合同转由承租方代产权方履行。
(四)知悉并接受租赁物B1首层外围搭有部分钢结构历史建筑,不在租赁物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内,并知悉该历史建筑存在被相关政府部门拆除的风险。
在租赁合同期内,如承租方不需使用上述历史建筑且需拆除的,承租方须书面告知出租方,经出租方、产权人同意后方可拆除,承租方自行负责并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由此造成的自身经营有关损失。若承租方擅自拆、改上述历史建筑的,承租方需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费用等。
如承租方需使用上述历史建筑,则由承租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使用责任,确保历史建筑符合安全使用质量,如使用期间政府相关部门或高铁提出对历史建筑物进行整治、加固等各类要求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全面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且在整治工作中所产生的各项手续、费用、责任等,或对承租方经营所造成的影响,一律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知悉并接受租赁物B2物业首层与二层部分楼板已打通,形成垂直贯通空间,承租方已确认租赁物交付前该结构现状不存在安全隐患,并承诺在租赁期间不会因该结构现状向出租方或产权方主张任何权利。
(六)知悉产权方在租赁物内配有消防栓设备、共用消防水池(20立方),租赁物内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如A3栋设有的喷淋、烟感、换气排风系统;A3栋首层消防水塔60立方)属现场内承租方自行增设及日常维护,新承租方承租后,可自行与现场内承租方协调使用事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新承租方承担。
若新承租方与现场内承租方协商不成,新承租方需按相关消防部门要求自行增设消防设备设施,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新承租方承担。
(七)知悉并接受租赁物A1、A2栋的电表分表后没有电源线,该两栋物业无法正常用电,承租方承租后需自行重新增设,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八)知悉并接受租赁物场内配有绿化与树木,承租方须自行负责日常养护(包括但不限于白蚁防治、修剪)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因养护不当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绿化迁移、砍伐须报出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如承租方改建(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应须重新进行消防设计(改造),并向有关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十二、用电增容:承租方如需在租赁物内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出租方和产权方的书面同意,并由出租方和产权方协助承租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一切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因承租方疏于履行上述责任造成事故或给出租方、产权方或第三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承租方为增容而增设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未经出租方或产权方书面同意进行拆除的,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产权方恢复原状的费用。
十三、消防安全责任人设置说明: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当遵守执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承租物业设置消防安全责任人、对配有消防控制室的配置持证值班人员(如无消防控制室除外)、设立日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必须配合出租方及管理方进行物业消防安全等检查。如物业出租及消防安全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承租方需按新规定进行整改及执行。
十四、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以及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搬迁、“三旧”改造需要拆迁、土地被收储、征用、土地物业综合开发、企业改制、该物业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等非出租方或产权方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含部分无法履行)的,出租方及产权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解决方案由三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出租方或产权方有权单方面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或产权方的要求执行,且三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相关披露事项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成交方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成交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原路退还承租方。
4.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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