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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项目涉及意向征集情况公示或成交结果公示的,意向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广州产权交易所或委托方提交书面异议文件;逾期将不予受理。广州产权交易所在公示期满无人对本次公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
2.如委托方要求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发出《成交通知书》后进行公示的,由委托方自行公示,委托方将于公示结束后签订成交文件(含交易合同)。
3.成交方须按委托方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4.成交方须在场地移交前向出租方提供《经营方案》、《服务保障及应急服务方案》《装修方案及保证措施》书面材料并按照委托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该方案完成标的装修改造工作、经营管理等。
1.出租标的交易面积即为租赁面积,日后合同的签订、租金的缴交均以交易面积为准;任何意向承租方参与本次招租,均视为接受本条款约定,各意向承租方均应事先考虑该交易面积可能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的差异,并自行承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并合理确定报价,承租后不得以面积存在差异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
2.标的出租用途为:与公园相符的配套服务项目。其中1.广州兰圃42-1栋,打造专注热植文创销售、轻餐饮和植友活动于一体的热植综合空间(不含自动售卖设备,以不对公园造成环境污染为限);2.文创产品拓展设立于出租标的内,可授权广州兰圃LOGO用于开发和销售文创产品;园区助力产品宣传等服务。
3.承租方承诺根据出租标的依托兰圃植物和文化载体,每年免费为兰圃开发并落地销售不少于6款热植主题文创产品(其中包含至少1款立体刺绣品类);每年策划落地不少于1场热植相关的快闪展;每年联动园区发起不少于3次热植认养计划;每季度组织不少于2场热植主题线下活动;每季度面向市民开设不少于1场热植主题公益科普课堂;开业首月覆盖3个及以上新媒体平台(含抖音、小红书),发布推广内容不少于3条,单条内容任一平台曝光达5万及以上;后续运营每月至少1次线上话题营销,持续为广州兰圃引流造势、提升品牌热度;凡在线上平台及线下渠道销售的兰圃文创产品,外包装必须规范使用兰圃官方LOGO,统一品牌视觉形象。
4.为保护园区自然环境与历史风貌,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进行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承租方须按租赁用途使用,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
5.出租方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有出租、共有、查封、抵押情况。
6.本项目位于上述《不动产权证》权属范围——广州兰圃园区内,本项目有关建筑物未单独办理有关确权手续。承租方认可并承诺按照标的现有质量、现状、产权、规划状况和出租方指定用途自行于项目运营前负责依法依规办理本标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及经营法定的各种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标准做好标的消防设施配置和备案手续。承租方明确知悉前述场地权属证明情况,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和手续,自行承担相关费用。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及风险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证照为由向出租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索取任何补偿、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等。该项目如需增设和增容电缆,必须事先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方可实施,所有报建、审批以及线管铺设施工的相关手续和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认可并承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标的用地性质、搭建固定建(构)筑物及拆卸、清理附属相关设施;承租方不得把出租标的用作经济担保、抵押等,否则视为严重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标的,追缴租金、水电费等费用,没收履约保证金,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8.合同期内,若承租方违反合同规定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且屡不整改,或出现违法经营,或因承租方原因,出现不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证实或被媒体曝光,对出租方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标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
9.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服从出租方管理并承诺支付相应的电费、水费;服从出租方的清洁卫生管理;遵守经营安全相关规定。
10.承租方需承担各种不可预见之经营风险,比如:因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社会公共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影响,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经营等相关情形。
11.合同期内,出租方若因国家政令法规、政府部门要求、城市建设、场地征用、场地规划建设需要、公共安全等影响,如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租方应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收到上述情况通知时离合同不能履行时间已不满30天时除外),承租方应无条件配合出租方的有关工作。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结清各项费用并终止合同,租金、水电等费用按实际天数计算缴交;承租方按现况交回标的,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出租方不构成违约,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索取补偿、赔偿,但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规定需补偿承租方,应当予以补偿。
12.承租方装饰风格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样式、位置及整饰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后才能予以实施。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委托方按相关约定处理。
2. 若意向方的报价并非最高报价,同时该意向方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本所于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或交易合同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交易合同项下价款的一部分。
4. 如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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