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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方按出租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出租标的产权人为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产权人授权出租方委托经营管理其物业,承租方须与出租方、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后勤分公司签署租赁合同。
3.出租物业证载用途为车间,承租方须知悉并接受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承租方不得以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追究出租方的责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其它费用。如承租方无法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而要求退租的,其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消防等),守法经营,承担经营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承租方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文件(如许可证等),否则不得利用该场地从事对外经营业务。若因承租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出租方损失或承租方利用该场地从事违法活动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5.承租方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对出租物业进行转让、转租、转包、转借他人、擅自调换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物业,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因经营业态、行业惯例等特殊情况确需转租的,应由承租方提交书面申请及转租合同内容,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转租,同时,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署书面转租承诺,并向出租方补充缴纳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一倍保证金,作为转租保证金。
6.承租方不得擅自对该物业进行扩建、加建、改建及拆卸相关物品,因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该物业或由租赁合同出租方、管理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损坏的,其修缮责任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应根据该物业的实际使用量,以供电、供水等部门收费标准按月向租赁合同管理方缴纳所发生的电费、水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供电、供水等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一概由承租方负责。若承租方未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期缴纳上述有关费用,则承租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8.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管理方均有权检查该场地的消防、用电安全、门前“三包”及治保等相关情况,承租方须积极配合。发现问题,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管理方有权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承租方应及时整改,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如承租方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拒不整改,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管理方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如造成租赁合同出租方损失的,则承租方应负责赔偿。
9.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物业租赁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责任协议书》,并遵守其约定,否则租赁合同出租方和管理方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若造成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管理方损失,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承租方如涉及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形(如承租方单位名称的变更等)的,应及时通知租赁合同管理方并将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向赁合同管理方备存。
11.因政府征地、拆迁、建设、规划调整、公交站场建设、产权变更、租赁合同出租方企业改制或因租赁合同出租方自身发展需要或其上级部门总体规划需要提前收回租赁物业等原因导致本物业无法继续出租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需无条件向租赁合同出租方或管理方退回租赁物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合同相关款项,三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2.承租方须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后,缴纳相当于3倍的首年月租金及50%的首年月租金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
13.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在该物业内增设的一切建筑物、装修物、固定附着设施及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的设备和装修(包括租赁时出租方原有的及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改造新增的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无须作出赔偿。
14.出租物业电费由承租方直接向供电部门进行缴付;水费由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萧岗汽车服务分公司统一收取。(水费目前交付账号: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萧岗汽车服务分公司,账号号码:3602065209200419205,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机场支行)如果交付公司名称及账号有变化,以调整后的为准。
15.其他重大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余额由本所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正式通知、交易双方已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作为租赁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及安全保证金,不足部分由成交方向出租方另行支付,如有剩余则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4.本项目要求交纳诚意金的,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后其诚意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若意向方未通过资格审核,其交纳的诚意金本金由本所在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或管理的交易标的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产权交易所)按照产权交易相关制度及规程、实施办法、细则,对本委托方申请的内容予以披露,在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该项目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确认及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或管理权且该等权利的实施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情形;且交易标的不存在任何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若因交易标的权属瑕疵或争议,或存在法定无法使用或出租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不利后果由本委托人自行承担且本委托人将确保广州产权交易所不因此遭受损失; 2、本次交易已依法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已获得必需且有效的决定、批准、同意及授权,且已按照本单位章程或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内部审议程序;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委托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本委托方承担提供交易标的全部完整信息的义务(如交易标的存在瑕疵的,本委托方应当在挂牌公告中完整说明),保证填写的内容及递交广州产权交易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依法对以下填写的内容及递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5、本委托方已充分了解且承诺在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广州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恪守挂牌公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义务。 6、本委托方已认真考虑本次交易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委托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交易标的状况,并在成交后积极协助成交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因本委托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交易标的无法完成交接的,由本委托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本委托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交易标的租赁/合作经营事项履行通知义务或已征得相关权利人及有权机构的同意。 9、本委托方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公开交易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多次报价的情形)。 10、本委托方应在广州产权交易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广州产权交易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本委托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本委托方在委托广州产权交易所期间将不通过其他渠道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易。 12、本委托方将按照广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不因与意向方/成交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同意广州产权交易所将上述承诺在本项目公告中披露。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广州产权交易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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