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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及时向专利局提交相关文件及申请手续,以促使登记公告的完成。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完成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材料。
2.在专利局正式登记公告前,转让方仍保有专利申请权的所有权,但不得对该权利实施任何可能妨碍转让或影响专利权有效性的行为。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披露任何可能对专利申请权有效性产生影响的信息和文件。
3. 自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起,受让方为专利申请权的合法持有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转让方应停止对该专利申请权的任何使用或主张,不得进行任何侵权行为。
4. 转让方及本所不承担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前自行完成尽职调查,评估交易风险,相关费用自理。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历史及现状,自愿接受全部不确定因素及风险。
1.意向受让方已仔细阅读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标的交易相关的披露事项,对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对交易标的交易程序无异议;
2.意向受让方向广州产权交易所递交和上传的资料须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
3.意向方受让不得使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
4.意向受让方须按照公告和通知,按时参与广州产权交易所组织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交易、网络竞价、动态报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
5.意向受让方应在本项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交易标的信息公告披露的相关事项,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和适当的独立调查和分析,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交易各方应在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独立、自愿作出参与交易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所涉风险,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广州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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