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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二、转让方简况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2.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按时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交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4.本次交易标的为空置状态,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整体转让。交易标的咨询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面积、格局、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面积、格局、用途、数量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作调整。
5.意向受让方应当是符合当地购房资格,受让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限购政策的规定。
6.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内完成以下事项:在信息公告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现场看房确认书》(未现场看房的应提交《风险承诺函》)及其附件材料工作流程),在公告规定时间交纳保证金。如未办理受让申请手续视为放弃受让。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现场看房确认书》(或:《风险承诺函》)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其名下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213223288076100001
开户行: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8.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全面的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标的的外观、户型、面积、格局、质量、使用状况及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转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深圳联交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房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 );
(2)本方已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如因不符合转让标的所在地的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本方承担全部责任;
(3)本方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
(4)本方同意深圳联交所在收到转让价款及交易双方足额服务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本方各自按规定缴纳,办理权属变更的手续费以及其他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本方承担;
(6)同意转让标的涉及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在转让标的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交割之后产生的由本方承担;
(7)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交付后转让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本方承担;
(8)如因本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则已支付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且本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3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房产,另行处置。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213223288076100001
开 户 行: 广东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四、信息披露期
五、特别提示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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