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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载建筑
面积(㎡)
挂牌价
(万元)
交易保证金
西安市高陵县泾渭镇泾渭二路鼎正庆化苑
1幢1单元10103室房产
西安市房权证高陵字
第201411076999号
1幢1单元10104室房产
第201411076998号
1幢1单元10203室房产
第201411076997号
1幢1单元10401室房产
第201411066931号
1幢1单元10402室房产
第201411066934号
1幢218A04室房产
第201411076973号
1幢2单元20103室房产
第201411076986号
1幢2单元20104室房产
第201411076985号
1幢3单元30103室房产
第201411076972号
1幢3单元30104室
第201411076971号
1幢4单元40103室房产
第201411076959号
1幢4单元40402室房产
第201411076945号
地下一层17号车位使用权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标的1至标的12为房产(住宅),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标的过户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2.标的13为车位,目前尚未办理权属登记,仅有使用权。
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意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参与交易程序后,由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转让标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价款等。
3.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转让标的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2)需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服务费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含贷款部分)支付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5.甘交所集团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交易价款并在标的移交前,根据转让方要求,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且转让方收到甘交所集团划转的交易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所需的相关证件资料,移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2.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转让标的包含房产,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内应充分了解标的所在地区的过户、缴税等相关政策。成交后,转让标的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或缴税数额较高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充分了解并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交易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认可并接受《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6.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转让标的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也不得向转让方主张损失和费用。
7.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和权属登记变更过程中按规定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税、费,按照税法及相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8.转让标的移交前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物业等)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涉及办理水、电、暖等户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方必须配合出具相关证明资料,所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9.转让标的成交后的不动产面积及坐落以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为准;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坐落与公告、产权交易合同所载面积或实际测量面积出现差异的,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交易价格。
10.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11.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2.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复印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须按本报名流程的规定自然人签字按指印、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原件备查。
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 2024-11-20 09:00 截止时间 2024-12-03 17:00,到账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交纳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名称: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兰州银行天成支行
账号:101292000278706
银行联号:313821014023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
3.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标的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2)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办理贷款手续未成功的或受让方逾期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徐经理,联系方式:15002553172
刘经理,联系方式:15393179156
1.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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