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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18947590888
1、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由原房产所有人名下过户到转让人名下所涉及的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其他税费,由转让人承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由转让人名下过户到最终受让方名下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所有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2、以牙克石农商行实际取得该抵债房产日为准,牙克石农商行持有期间所欠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由转让方承担,牙克石农商行持有期间前所欠缴的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成交后(以最终受让方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为时点)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3、房地产状况以现状为准,房地产面积以相关部门实测为准,标的物过户手续由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最终受让方在竞买前自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咨询确认。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如欠缴税款、房屋结构或土地面积与发证时发生改变、原有户口难以迁出、存在租赁或其他权利人等)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
用增加的后果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人不作标的物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的任何责任。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房产处于租赁状态的,待房屋到期后方可交接资产,自转让成交之日起至租赁期结束止的房屋租金由转让方转交给最终受让方(租金给付标准以转让方与原承租人约定的租金为准)。
5、竞价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交付,若与本公告载明的内容有出入,转让成交价不作调整,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转让方及古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意向受让方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请慎重决定竞买
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6、本次转让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标的,房产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进行过实地勘验,接受房产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受让交接时不得以房屋状况、材质与勘验时不符等理由提出退款等,最终成交价不因上述情形而改变。
7、该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参与竞买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状况、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房屋面积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8、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备查。
9、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10、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11、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股交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12、不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承租人,需在公告期内线上报名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保证金,如在公告截止日前未线上报名提交报名材料并缴纳保证金的,视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1、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转让方可依法进行转让或处置,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2、转让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转让方已就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及征询其他优先购买权人意见;并确保在交易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方式及后果等书面通知其他优先购买权人;
4、转让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转让方已对股交中心的相关规则有了充分的理解和认可,在转让过程中,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交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6、转让方选择动态报价时,授权由股交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是否具备交易资格直接进行确认;
7、转让方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或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标的转让后,转让方内蒙古牙克石农商行仅提供该项目现有的资料,不负责办理过户、腾退等手续,意向方需知悉并尽调了解该项目瑕疵,成交后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的责任;
9、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以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10、转让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次房产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承租人。(适用于转让房产已出租的情况)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股交中心及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次转让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标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已进行过实地勘验,接受房产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问题,自愿承担相应风险,最终受让交接时不得以房屋状况、材质与勘验时不符等理由提出退款等,最终成交价不因上述情形而改变。
2、该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参与竞买的意向方须实地勘验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状况、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房屋面积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产部门核定为准,最终成交价不因面积误差而改变。
3、以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备查。请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情况。
4、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受让标的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而放弃受让房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5、标的展示时间:公告期内工作时间(需提前预约)。
6、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股交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交易 条件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适用于设置交易保证金项目)
3、若信息公告(含资产管理公司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期满,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5、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2个天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及交易价款的支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股交中心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将上述保证金抵顶的价款转付转让方。
6、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7、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应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8、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9、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交易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10、在标的交付前所发生的标的毁损灭失等一切风险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2、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并同意以下事项:
1、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交付;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
2、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由原房产所有人名下过户到转让人名下所涉及的除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其他税费,由转让人承担,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由转让人名下过户到最终受让方名下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所有税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3、以牙克石农商行实际取得该抵债房产日为准,牙克石农商行持有期间所欠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由转让方承担,牙克石农商行持有期间前所欠缴的取暖费、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转让成交后(以最终受让方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为时点)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承诺自行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自行办理房产及土地过户,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标的房产无法过户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5、意向受让方同意确因特殊情况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房屋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交易保证金金额:按公告提示缴纳
2、交纳时间:信息公告截止日17时(以实际到账为准)
3、交纳方式:根据公告约定执行
4、4、保证金交纳账户:根据公告约定执行
5、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6、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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