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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及委托挂牌价
转让方名称: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别 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自行登录甘交所集团网站e交易专区,进行会员注册、上传资格文件等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按甘交所集团安排时间进行标的踏勘,标的踏勘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签约保证金。
3.公告期内未提交报名材料,未参与标的踏勘,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以系统到账时间为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均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1.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意向受让方按上述方式参与交易程序后,由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转让标的的成交方式、成交日期、交易价款等。
3.转让标的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保证金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剩余交易价款以及成交价20%的履约保证金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标的1:
法律法规允许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标的2: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对此次转让标的所需资质要求如下:
1.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相关内容,并且营业执照在合法有效期内。
2.须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及拆解相关资质认定。
3.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依法合规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手续,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1.受让方应以转让方指定物资进行拉运(图片及其他资料仅作为参考),因受让方原因未能足额拉运的视为违约。
2.受让方应在交纳全额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完成标的的全部拆卸、拉运等相关工作。
3.交割过程中,如受让方实际拉运标的过磅的交易价款已经超出预付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将差额部分于当日及时补足,待甘交所集团确认到账后方可继续拉运。
4.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的,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割,则按300元/日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割的相关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交割,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
5.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1.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完成标的的全部拆卸、拉运、场地恢复等相关工作。受让方须按照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交通运输及车辆管理相关部门协调、办理转让标的拆解拉运等所需相关手续(包含但不限于报废车辆切割、相关影像资料留存、办理车辆报废证明等),并承担全部税、费,确保拆解拉运工作顺利进行。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能拉运及办理车辆报废证明的,若转让方同意延期交割,则按100元/日工作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转让方不同意延期交付,则转让方有权自行解除合同,同时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转让方可重新委托甘交所集团组织挂牌。转让方委托甘交所集团代为保管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标的全部拉运完毕,受让方向转让方出具车辆报废证明等手续且甘交所集团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交割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
2.标的交割期间的一切安全和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及其装运人员须按照转让方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标的交割,不得私自进入非转让标的区域,不得私自动用任何非转让标的,不得原地再次转让标的,并按转让方要求完成全部拉运及现场清理工作。
3.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甘交所集团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转让标的为报废车辆,部分零配件可能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况,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受让方必须采用安全方式拆卸、装运,转让标的拆卸、装运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判断,出现以上事项均不取消交易和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方不保证标的及其附属设备的合同、图纸、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性,如需上述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调查了解。
4.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5.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认可并接受《受让须知》等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6.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7.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所受让的标的物,所需拆除、装备、装车及运输均由受让方负责。
8.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9.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0.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向受让方仅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11.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甘交所集团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其他详见《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让方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
4.《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等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上述资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须按本报名流程的约定加盖公章。
1.交易保证金交纳起始时间 2026-08-26 09:00;截止时间为2026-09-02 17:00时,账号信息、到账时间以e交易系统提示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甘交所集团将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至e交易注册账号。
3.转让标的成交后,甘交所集团出具《成交结果通知书》,受让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或其他违约情况,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3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剩余交易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
(2)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5.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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